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檢察機關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

2007年11月23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檢察機關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11.23
  • 實施時間:2007.11.23
為深化我市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加強對檢察機關的監督,落實公民監督權利,從制度上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根據有關法律的原則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對檢察機關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活動實施監督的重要形式。
人民監督員按本決定的規定產生,依本決定規定履行職責,並受法律保護。
二、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實施監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擬撤銷案件的;
(三)人民檢察院擬不起訴的。
三、人民監督員認為人民檢察院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監督意見: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羈押的;
(三)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
(四)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
(五)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四、人民監督員應邀參加人民檢察院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執法檢查活動,認為可能有違法違紀情況的,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人民監督員經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民主推薦,本人自願,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市人民檢察院共同考察提出人選,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聘任,並向社會公布。
六、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一定的社會公信力,能夠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和對案件的社會評價。
擔任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年滿二十三周歲;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社會責任感強;
(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政策知識。
人民監督員的任期為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任期屆滿,其職務自動解除。
七、建立人民監督員庫,隨機抽選人民監督員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
對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辦理的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案件,由市人民檢察院抽選人民監督員實施監督。
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案件,由具有管轄權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抽選人民監督員實施監督。
八、人民監督員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情形案件實施監督必須三人以上,有重大影響或者案情疑難、複雜的案件,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應當不少於五人。
人民監督員對按前款規定監督的案件,獨立行使監督權,獨立提出監督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及個人的干涉。
人民監督員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履行監督職責,應當客觀、公正,保守案件秘密,不得對其他人民監督員施加不正當影響,不得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符合迴避條件的,應當迴避。
九、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依照下列規定認真對待和處理人民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一)及時將符合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案件提交人民監督員監督,並向人民監督員介紹案件情況,提供相關案件材料,回答人民監督員提出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
(二)人民監督員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案件有不同意見的,案件所在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提交本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並將決定意見回復人民監督員。
(三)人民監督員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情形提出監督意見的,有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回復人民監督員。
(四)人民監督員對回復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覆核;對市人民檢察院的回覆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交本院檢察委員會複議,覆核或複議結果應當回復人民監督員。
十、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在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人民監督員實施監督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備,並做好相關培訓和聯繫、服務工作。
人民監督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人民監督員接受培訓和履行職責期間,其工資、津補貼、獎金、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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