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管理辦法

《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管理辦法》已經於200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管理辦法
  • 分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12月21日
  • 施行:自2010年1月1日起
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管理辦法
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快速路功能,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主城區內城市快速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內的,中央分隔、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間距及形式,具有單向雙車道或者以上的多車道,並設有配套的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供機動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排水設施、防護構造物、安全設施、照明設施、通信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監控設施、檢測設施、界樁、測樁、里程牌、標誌牌、花草樹木及專用房屋等。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的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監督檢查工作,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的直接管理工作。
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直接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快速路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高效便民原則,努力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 城市快速路管理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和尊重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快速路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城市快速路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交通規劃,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程,做到技術先進、安全適用,與城市環境相協調。
城市快速路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城市快速路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工程基礎技術資料和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辦理移交手續。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城市快速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定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條 設定城市快速路與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應當符合設計規程。建成移交使用後應當嚴格控制增設城市快速路與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確需增設的,應當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公安、建設、園林等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內環快速路路肩外緣兩側各30米範圍、機場快速路路肩外緣兩側各20米範圍為其安全保護區,其他城市快速路的安全保護區範圍按照其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程確定。
在城市快速路的安全保護區內主要進行綠化建設,不得修建永久性非道路設施的建築物。因特殊情況確需修建臨時性建築物或埋設管線、電纜的,應當按照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規劃、國土等手續。
第九條 城市快速路的交通標誌、標線管理按照主城區現行城市道路的管理體制進行。設定交通標誌、標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城市快速路與其他城市道路管理範圍或者公路的分界,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分界點設定明顯的分界標誌和城市快速路標誌。
第十條 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的路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綜合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
前款規定中內環快速路包括沙坪壩區上橋至渝北區童家院子、渝北區童家院子至巴南區界石、巴南區界石至沙坪壩區上橋(含沙坪壩區上橋至九龍坡區陳家坪)的城市快速路;機場快速路包括江北區紅旗河溝至渝北區雙鳳橋的城市快速路。
對機場快速路中渝北區人和1814界樁至渝北區雙鳳橋1792界樁路段、內環快速路等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城市快速路實施封閉式管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附屬的隔離柵、防護網、防眩板、護欄、防撞墊等設施的管理,保障設施完好。
第十一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快速路養護、維修工作的監督,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快速路的養護、維修單位,保障城市快速路處於良好狀態。
城市快速路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快速路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範,定期對城市快速路進行養護、維修,保證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其中,對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應當參照高速公路的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養護、維修。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上占用、挖掘道路行為。確需在城市快速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的具體時間、地點、交通組織方式等依法報有管轄權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於施工前5日登報公示。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工期長、施工量大、社會影響較大的工程,其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方式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並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避免重複挖掘城市快速路。
第十三條 道路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固定作業時,施工單位應當安排人員疏導交通,設定符合國家技術規範、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標誌和變更車道指示標誌、注意危險警告標誌等,夜間開啟示警燈;移動作業時,應當在路段上設定可移動的作業標誌;
(二)移動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噴塗明顯的反游標志圖案,作業時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三)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符合相關標準的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過往車輛應當對作業車輛和人員注意避讓。有關主管部門及道路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職責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在城市快速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設定與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
(三)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
(四)在用地範圍內取土、堆放雜物、種植作物、開溝引水;
(五)在橋樑和隧道安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爆破、挖砂、採石、取土、鑽井等危及設施安全的作業;
(六)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體、流體物質等;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快速路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行人進入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等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行人橫過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時應當通行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
禁止非機動車(含殘疾人專用車)、機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車輛進入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等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
第十六條 機動車通行城市快速路時應當遵守有關道路分道規定,根據自身車型及行駛速度駛入相應的行車道,並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其中,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沿車輛行駛方向最右側的車道為應急車道,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機動車在夜間或者在隧道內行駛時,或者在遇有霧、雨、雪、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減速,並按規定開燈和加大行車間距。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快速路入口處和跨越城市快速路的設施上設定車輛限重、限高、限寬標誌。
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徵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十八條 機動車上城市快速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
機動車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等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正常行駛的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40公里;小型客車的最高車速不得高於每小時10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的最高車速不得高於每小時80公里。
第十九條 機動車通行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等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行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六)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通行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時,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機動車在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等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時,應當參照有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規定處理;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處置,恢復交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應急、救援預案迅速處置。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配合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
因雨、雪、霧、路面結冰、道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行交通管制。
採取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快速路的巡查工作,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等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路政管理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四)、(六)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五)項規定的,處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城市快速路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快速路損壞賠償標準和清障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市價格、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安等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城市快速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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