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為了加強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資金管理,確保移民資金有計畫使用,保障庫區移民任務完成,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國家關於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 地區:重慶市
  • 類型:辦法
  • 施行日期:2000年3月1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號,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畫的制定和實施,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號

《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OO年三月一日

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資金管理,確保移民資金有計畫使用,保障庫區移民任務完成,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國家關於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門、移民遷建單位管理和使用三峽工程移民資金(以下簡稱移民資金)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資金,是指國家安排用於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項目及移民工作的專項投資,包括農村移民安置補償費、農村移民外遷補助費、城(集)鎮遷建補償費、工礦企業遷建補償費、專業設施復建費、環境保護費、行政管理費、培訓費、科研費、規劃費、勘測設計費、監理費、基本預備費、移民土地出讓金、返還的移民耕地占用稅以及上述各項資金的存款利息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項目,是指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及庫區淹沒處理投資項目,分為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業設施復建、環境保護等五大類。
第五條 移民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移民任務分解包乾到庫區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其中移民項目資金按大類包乾。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應在包乾的限額內安排使用移民資金,並確保移民任務按期完成。
第六條 移民資金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條 移民資金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年度移民投資計畫為當年價格水平的動態投資。價差的測算按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庫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負責本行政區移民任務和投資計畫的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級移民資金的管理工作,同時接受上級移民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各級審計部門負責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審計監督。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第十條 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由市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監督實施。
庫區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制定年度移民投資計畫應以移民補償投資切塊包乾方案和《三峽工程庫區重慶市分縣移民安置規劃》(以下簡稱分縣移民安置規劃)為依據,根據《三峽工程庫區重慶市移民遷建進度及分年投資規劃》和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下達的年度移民投資計畫,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庫區各區縣(自治縣、市)及有關單位的年度移民任務,按移民任務落實相應的投資額度。
第十二條 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按以下程式制定: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移民遷建單位依據分縣移民安置規劃,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提出下一年度移民計畫及動態投資建議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度移民計畫及投資建議匯總平衡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形成建議方案,按規定的時間報送市移民主管部門;市直管項目單位的年度移民計畫及投資建議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報送市移民主管部門。
(三)市移民局對區縣(自治縣、市)和市直管項目單位的建議方案匯總平衡形成全市的年度移民計畫及投資建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
(四)市移民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下達的年度移民投資計畫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及市直管項目單位,並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備案。
第十三條 全市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中的移民項目資金按以下規定安排:
(一)城市(縣城)遷建基礎設施費、工礦企業遷建費、專業設施復建費、環境保護費直接安排到項目;
(二)城市(縣城)遷建的建房以區縣(自治縣、市)為單位安排建房面積及資金;
(三)農村移民生活安置以鄉鎮為單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數、建房面積及資金;
(四)農村移民生產安置以鄉鎮為單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數及資金;
(五)集鎮遷建的基礎設施建設以鄉鎮為單位安排投資額;
(六)集鎮遷建的建房以鄉鎮為單位安排建房面積及投資額。
第十四條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根據市移民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並按下列要求編制本轄區內年度移民投資計畫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移民遷建單位,並報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一)城市(鎮)建房面積及資金分解落實到淹沒單位或街道辦事處;
(二)農村移民生活安置人數、建房面積及投資分解落實到組;
(三)農村移民生產安置人數及投資分解落實到村、組;
(四)集鎮搬遷基礎設施投資落實到項目;
(五)集鎮搬遷建房面積及投資分解落實到搬遷單位和居民戶。
第十五條勘測設計費、行政管理費、培訓費、科研費、規劃費、監理費、移民耕地占用稅、移民土地出讓金和移民經費存款利息必須納入計畫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移民外遷補助費的管理和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屬指令性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報批:
(一)對區縣(自治縣、市)制定的年度移民投資計畫實施方案進行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移民遷建單位報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由移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對市移民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移民投資計畫進行調整,由區縣(自治縣、市)移民主管部門或市直管項目單位報市移民主管部門,由市移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移民項目大類調整,由市移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審批。
第十七條年度移民任務及投資計畫的執行實行目標責任制,由市人民政府與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責任人。市人民政府委託市移民主管部門組織對區縣(自治縣、市)計畫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除第十九條所列情形外,移民資金的撥付必須按年度移民投資計畫進行。移民主管部門(機構)應按計畫、按投資包乾契約、按工程進度及時向下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或遷建單位(施工單位)撥付資金。各級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撥付資金,並加強對遷建單位移民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遲或暫停撥付移民資金:
(一)上級撥付的移民資金沒有到位;
(二)遷建單位違反投資包乾契約使用移民資金;
(三)施工單位沒有完成規定的工程進度;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移民資金無法及時撥付;
(五)其他有可能導致移民資金損失或流失的情形。
第二十條各級新城遷建指揮部(管委會)不是一級財務核算單位。移民主管部門撥付遷建單位或施工單位的移民項目資金不得經新城遷建指揮部(管委會)轉撥。
第二十一條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移民遷建單位對撥付的移民經費必須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各區縣(自治縣、市)和鄉鎮的移民經費應由本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直接控制管理;未設立移民主管部門(機構)的應有專門的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移民經費的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移民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移民經費必須專項用於移民項目或移民工作。非移民項目的費用一律不得在移民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各級新城遷建指揮部(管委會)不得占用移民項目經費和行政管理費,可從直接管理的移民基礎設施項目資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工作補助經費,用於辦公、會議、差旅、郵電、交通、設備購置和聘用人員的工資等支出。其中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逐級報市移民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和移民遷建單位應建立健全移民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其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必須按財政部制定的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資金會計制度和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制定的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財務管理及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移民主管部門應設定總會計師,負責組織和領導移民資金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
鄉鎮移民機構的主管會計應由上一級移民主管部門委派。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領導、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和各新城遷建指揮部(管委會)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迴避:
(一)不得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
(二)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的職務;
(三)不得在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遷建單位應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認真審核、匯總財務報表,按時間、按要求、保證質量及時上報財務報表。各經辦銀行應認真審核年度決算並辦理簽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蒐集、整理和上報移民經費使用、管理的統計資料,建立完善的統計資料檔案,並按時、按質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門(機構)應加強對移民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制定移民資金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審計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審計部門、移民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大型移民工程項目和重點移民項目有計畫地安排實施審計。必要時可委託中介組織進行。
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級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本行政區移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進行重點監督,對重點移民項目進行重點跟蹤監督。應設立投訴電話,受理民眾舉報;對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及時嚴肅查處。
市監察部門可以向市移民主管部門派駐監察專員,負責對全市移民資金和移民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
第三十二條市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庫區各級政府移民投資計畫執行的監督、財務檢查和審計整改監督,協調審計、監察部門及經辦銀行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工作。庫區各級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門(機構)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和監察機構,充實內部審計人員和監察人員,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配合審計、監察部門的審計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級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移民系統內部的審計、監察機構應建立情況通報制度、材料交換制度和聯合檢查制度。
第三十五條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應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移民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對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移民資金計畫管理和專戶儲存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擅自調整年度移民投資計畫的;
(二)不按年度移民投資計畫和投資包乾契約撥付移民資金的(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將移民資金存入非移民資金專用帳戶的;
(四)將移民資金轉為帳外資金、預算外資金,或設定帳外帳的;
(五)違反移民資金計畫管理和專戶儲存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違反移民資金專款專用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移民資金撥付給非移民項目、非移民單位或個人的;
(二)用移民資金進行擔保、放貸、償還債務的;
(三)在移民包乾經費中列支非移民項目經費的;
(四)用移民項目資金支付各種贊助、捐贈、攤派和罰款的;
(五)用移民資金為移民機構經商或興辦經濟實體的;
(六)違反移民資金專款專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貪污、挪用、擠占移民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而給移民資金造成損失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各項行為,造成移民資金流失的,應依法全額追回;造成移民資金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移民遷建單位補償安置後遺留的固定資產由移民主管部門負責處置,所產生的收益納入移民項目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無償支援移民的資金參照移民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移民工程項目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移民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移民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市監察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對違反移民資金管理行為的具體行政處分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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