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務決定權

重大事務決定權,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要經常地、及時地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

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有: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批准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助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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