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

基本信息

2002年11月28日國家計委、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計價檢[2002]2606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
  • 性質:政府規定
  • 發布時間:2002年11月28日
  • 發布部門:國家計委、衛生部
  • :解放軍總後勤部
  •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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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通知

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藥品價格,省級及市(地)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應當在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正式執行前通過指定的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醫療機構進行價格公示。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與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具體實施辦法。對社會提供服務的部隊醫療機構也應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價格公示。  三、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實施價格公示工作的指導,使價格公示工作順利推行。

內容

一、為規範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提高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實行價格公示。
三、本規定所稱價格公示是指醫療機構對常用藥品、醫用材料和主要醫療服務的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的一種方式。公示的具體藥品、醫用材料品種及醫療服務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衛生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四、醫療機構對藥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的中藥飲片產地等有關情況,並應明示是否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還應公示其最高零售價格及實際銷售價格。
五、醫療機構對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價格等有關情況。
六、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格、價格管理形式、批准文號、政府指導價及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情況。
七、醫療機構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可通過電子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價目本、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方式實行價格公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電子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對所提供的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公示。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製。
八、實行價格公示的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價格公示的實際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
九、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推行住院費用清單制度。
十、對醫療機構不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價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應當同時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民眾進行監督。
十二、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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