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

衛醫發[2005]73號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
  • 檔案編號:衛醫發[2005]73號
  • 目的: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 頒布時間:2005
操作規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操作規範

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的通知
衛醫發[2005]73號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高度重視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將口腔診療器械消毒質量納入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本《規範》實施前,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並落實有關口腔診療器械消毒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保證消毒質量,達到本《規範》要求,預防和控制因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問題導致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二、加強《規範》的學習和培訓工作。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認真組織學習和全面貫徹本《規範》,有關的醫院感染管理人員、從事口腔診療服務和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接受相應培訓,正確掌握消毒滅菌技術。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
二○○五年三月三日
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綜合醫院口腔科、口腔醫院、口腔診所等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將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納入醫療質量管理,確保消毒效果。
第四條 各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條 開展口腔科診療科目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落實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消毒工作質量。
第六條 從事口腔診療服務和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掌握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及個人防護等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知識,遵循標準預防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口腔診療器械的危險程度及材質特點,選擇適宜的消毒或者滅菌方法,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進入病人口腔內的所有診療器械,必須達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滅菌”的要求。
二、凡接觸病人傷口、血液、破損黏膜或者進入人體無菌組織的各類口腔診療器械,包括牙科手機、車針、根管治療器械、拔牙器械、手術治療器械、牙周治療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須達到滅菌。
三、接觸病人完整黏膜、皮膚的口腔診療器械,包括口鏡、探針、牙科鑷子等口腔檢查器械、各類用於輔助治療的物理測量儀器、印模托盤、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須達到消毒。
四、凡接觸病人體液、血液的修復、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須消毒。
五、牙科綜合治療台及其配套設施應每日清潔、消毒,遇污染應及時清潔、消毒。
六、對口腔診療器械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滅菌的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當做好個人防護工作。
第八條 醫務人員進行口腔診療操作時,應當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現病人血液、體液噴濺時,應當戴護目鏡。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後應當嚴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醫務人員戴手套操作時,每治療一個病人應當更換一付手套並洗手或者手消毒。
第九條 口腔診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口腔診療區域和口腔診療器械清洗、消毒區域應當分開,布局合理,能夠滿足診療工作和口腔診療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第十一條 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維護與保養、消毒或者滅菌、貯存等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口腔診療器械清洗工作要點是:
一、口腔診療器械使用後,應當及時用流動水徹底清洗,其方式應當採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機械清洗設備進行清洗。
二、有條件的醫院應當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動水沖洗乾淨;對結構複雜、縫隙多的器械,應當採用超聲清洗。
三、清洗後的器械應當擦乾或者採用機械設備烘乾。
第十三條 口腔診療器械清洗後應當對口腔器械進行維護和保養,對牙科手機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適量專用潤滑劑,並檢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第十四條 根據採用的消毒與滅菌的不同方式對口腔診療器械進行包裝,並在包裝外註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採用快速卡式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裝,裸露滅菌後存放於無菌容器中備用;一經打開使用,有效期不得超過4小時。
第十五條 牙科手機和耐濕熱、需要滅菌的口腔診療器械,
首選壓力蒸汽滅菌的方法進行滅菌,或者採用環氧乙烷、電漿等其他滅菌方法進行滅菌。
對不耐濕熱、能夠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選用化學方法進行浸泡消毒或者滅菌。在器械使用前,應當用無菌水將殘留的消毒液沖洗乾淨。
第十六條 每次治療開始前和結束後及時踩腳閘沖洗管腔30秒,減少回吸污染;有條件可配備管腔防回吸裝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機。
第十七條 口腔診療區域內應當保證環境整潔,每日對口腔診療、清洗、消毒區域進行清潔、消毒;每日定時通風或者進行空氣淨化;對可能造成污染的診療環境表面及時進行清潔、消毒處理。每周對環境進行一次徹底的清潔、消毒。

第四章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口腔診療器械消毒與滅菌的效果進行監測,確保消毒、滅菌合格。
滅菌效果監測採用工藝監測、化學監測和生物監測。工藝監測包括滅菌物品、洗滌、包裝質量合格;滅菌物品放置滅菌器的方法合格;滅菌器的儀表運行正常;滅菌器的運行程式正常。
第十九條 新滅菌設備和維修後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確定設備滅菌操作程式、滅菌物品包裝形式和滅菌物品重量,進行生物監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在設備滅菌操作程式、滅菌物品包裝形式和滅菌物品重量發生改變時,應當進行滅菌效果確認性生物監測。
滅菌設備常規使用條件下,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生物監測。
第二十條 採用包裝方式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環氧乙烷滅菌的,應當進行工藝監測、化學監測和生物監測;採用裸露方式進行壓力蒸汽滅菌的,應當對每次滅菌進行工藝監測、化學監測,按要求定期進行生物學監測。
第二十一條 使用中的化學消毒劑應當定期進行濃度和微生物污染監測。
濃度監測:對於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等易揮發的消毒劑應當每日監測濃度,對較穩定的消毒劑如2%戊二醛應當每周監測濃度。
微生物污染監測:使用中的消毒劑每季度監測一次,使用中的滅菌劑每月監測一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醫院感染管理規範》(試行)及其它與本規範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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