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律師以案說法

醫療律師以案說法

《醫療律師以案說法》是2008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志華。本書中總結出了醫療法律糾紛的38個焦點問題,列舉了130多個案例。

基本介紹

  • 書名醫療律師以案說法
  • ISBN:7509307457, 9787509307458
  • 頁數:349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12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 叢書名:專家律師說法系列
  • 尺寸:20.8 x 14.6 x 1.4 cm
  • 重量:340 g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醫療律師以案說法》以【律師說案】、【以案說法】、【核心提示】、【法律依據】的體例寫作,對每一個問題通過勝訴與敗訴的多個案件進行解析。使得讀者可以了解為何相似的案件卻有不同的結果,根據具體案件採取不同的訴訟策略。以掌握法庭勝訴的要領。

作者簡介

陳志華,畢業於華西醫科大學,獲醫學學士、法醫學碩士學位。自1993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等。
陳志華律師辦理過大量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事務,包括眾多在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曾應邀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近百個城市,為醫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曾在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瀘州醫學院等大專院校講解醫療糾紛案件訴訟實務,指導研究生的學術研究工作;在北京等城市為執業律師進行醫療訴訟律師實務方面的繼續教育培訓。
陳志華律師曾主編、副主編或參與撰寫了多本醫學法律方面的書籍。目前,陳志華律師主編的“律師業務必備”叢書之《醫療糾紛案件律師業務》已成為中國辦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案頭必備書籍。陳志華律師還曾在《法律與醫學》、《人民法院報》、《健康報》、《中國醫學論壇報》、《中國醫院》、《世界醫學》等多種報刊雜誌上發表過百餘篇學術及科普文章。曾接受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法制日報等數十家電視及報刊媒體的採訪,入圍“2005-2007年度全國優秀律師候選人”。
陳志華律師曾應邀參加了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初級衛生保健法》、《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多部法律、法規的立法活動,提供了寶貴的立法意見。

目錄

第一篇 學會面對醫療糾紛
1.了解糾紛特點做好心理準備(1)
醫療糾紛具有高度專業性、審理難度大、持續時間長、鑑定結論多、法律適用亂、律師不願辦、社會影響大等特點
2.注意穩定情緒依法維護權益(14)
現代文明人已經擯棄了古老的“叢林法則”,簡單的以牙還牙的非理性行為不可取,因為拳頭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3.醫學判斷優先充分尊重科學(31)
治療效果不好並非均是醫療過失所致。在決定與醫院訴諸法律之前請教相關醫學專家,進行醫學判斷,可以避免盲目而無效的訴訟
4.及時封存病歷保全相關證據(40)
保持病歷的原始狀態是醫患雙方均應注意的重要問題。在第一時間封存病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的真實性,以利糾紛順利解決
5.積極配合屍檢查明患者死因(48)
如果對患者死因有疑慮,家屬即應及時提出屍檢要求。拒絕屍檢或在未通知涉案醫療機構的情況下自行處理屍體,則有可能承擔非常不利的法律後果
6.和解調解仲裁多種方式解決(62)
打官司並非醫療糾紛的首選解決方式。和解具有簡便、快捷、經濟、省時的特點,人民調解、醫事仲裁及其他各類調解機制,亦可解決醫患糾紛
第二篇 訴訟前準備工作
7.注意審查時效法律保護有限(75)
訴訟時效是一個既簡單但有時卻又極其複雜的法律問題。在起訴前先行諮詢律師,可避免起訴被法院駁回的不利後果出現
8.確定案件原告有時並非易事(83)
如果患者存活,則其本人為原告,否則其被扶養人及近親屬為原告。近親屬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並非患者所有近親屬均可成為原告
9.依法確定被告醫院診所不同(88)
在診斷證明書等檔案的公章上所載明的機構即為被告,但門診部一般不能成為被告,醫生也不是適格的被告,但開辦個體診所的醫生除外
第三篇 參加法庭審理
10.全面收集證據錄音亦可為證(96)病歷不是唯一的證據。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錄音錄像均可成為證據。在與醫方交涉過程中將談話內容錄製下來,可以為訴訟主張提供一定的事實依據
11.醫院舉證不能推定存在過錯(103)
醫學的專業性、醫患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及舉證能力等,構成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法理基礎。如果醫方舉證不能,則有可能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12.依法提供證據患方亦有義務(121)
儘管舉證責任倒置,但並非所有事項均由醫方舉證。患方應證明曾在被告醫院就診、因被告的醫療行為受到損害,且還應就索賠主張提供證據13.仔細審查病歷造假必留痕跡(130)
仔細查看病歷原件,諮詢醫生朋友或專業律師,發現病歷問題之所在。但僅憑懷疑尚不足以讓法官認定病歷的非真實性,患方對此負有舉證義務14.病歷文獻書籍證明作用有限(143)
病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且臨床醫學是一門實踐性科學,教科書、專業書籍或醫學文獻等書面資料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故難以產生直接的證明作用15.醫學專業鑑定法庭審理關鍵(151)
醫學會鑑定較之以往更為公開和公正,但尚未達到人們對其期望值。司法鑑定在讓患方看到新希望的同時,亦使案件審理變得更為複雜和漫長16.參加鑑定聽證事先充分準備(175)
充分的準備,是獲得期望鑑定結果的關鍵。鑑定會是說服鑑定專家的最佳時機,過度的情感發泄或許可以贏得他人同情,但不一定能夠改變他們的觀點
17.認真研究結論精心準備質證(186)
質疑鑑定程式合法性、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是說服法官進行重新鑑定的最有效方法。不要與鑑定人討論專業問題,因為法官更相信鑑定人的說法而不是你的
18.並發不良病症並非絕對免責(194)
即使是難以避免的併發症醫方亦不一定免責,除非其證明已盡到風險預見、告知、迴避義務和醫療救治義務。手術同意書僅可證明已盡告知義務,但不具有免責效力
19.患者如有過錯亦應承擔責任(210)
患方負有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因隱瞞病史、拒絕治療、擅自回家、不遵醫囑等行為引發不良後果,醫方不承擔責任。精神正常患者應對自己的意志行為負責
20.法律適用二元判決結果迥異(220)
法律適用的“二元化”,是導致醫療糾紛案件審理複雜化的根本原因。在全國人大制定統一的醫療糾紛處理法或類似法律之前,法律適用的衝突還將長期存在
第四篇 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21.醫療損害賠償計算概述(232)
《條例》和《解釋》是計算賠償額的主要法律依據。在一般情況下,根據《解釋》計算的賠償數額往往高於根據《條例》計算的數額,但並非絕對如此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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