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從輕處罰

酌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處罰”的對稱。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知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從輕處罰。刑法中從輕處罰的一種。以法律是否明文規定為標準劃分的從輕處罰的類型。適用酌定從輕處罰,應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從寬量刑情節中的從輕處罰情節為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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