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

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是經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由從事食品生產、科研、教學、流通、安全管理等有關企事業單位和食品專業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市性行業社會團體。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接受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
  • 地點:鄭州
  • 性質:私有
  • 職能:食品安全
協會宗旨,協會職責,入會管理,行業自律,協會地址,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在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指引下,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發展食品行業的政策、法規、任務和要求。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幫助全市食品企業提高食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在全市食品生產行業領域,協調會員關係,促進相互合作與發展。代表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做好企業與政府、行業與社會間的紐帶和橋樑。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搞好服務協調,促進我市食品生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協會職責

食品安全研究,技術交流、諮詢、服務、培訓等活動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一)對國內外食品安全領域最新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與風險分析,為政府在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等方面提供信息。
(二)追蹤國內外食品安全領域最新法律法規、標準、市場準入制度以及應對措施等;跟蹤研究國際上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的最新發展,預測其發展趨勢;跟蹤國際上食品毒理學的研究進展,研究、評估新發現的毒物、致癌物對我國食品生產、消費的影響;跟蹤研究食品安全的潛在熱點問題,對我市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風險進行預警並提出應對措施。為全市食品及相關產品企業擴大再生產和開發新產品提供風險預測。
(三)收集日常的關於食源性危害的信息和數據資料,進行長期的監測、分析與數據積累。根據突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安全的熱點問題,開展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風險評估,積極提出應對處理措施與相關建議。幫助全市食品企業嚴把食品安全生產源頭,防範食品安全隱患。
(四)開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安全、行銷等方面的調查、分析研究工作,就我市食品行業發展等有關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五)開展技術交流、諮詢服務活動,引進和推廣新成果、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推進食品工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積極組織行業研討和行業交流,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發展企業文化,提高企業經營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開展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
(七)統計、收集、整理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進行市場預測、預報評價和分析研究,定期發布行業信息及相關排序,辦好相關專業刊物、網站和信息通訊,向行業提供信息服務。
(八)加強同國內外食品行業、團體及企業的聯繫,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的交往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本行業產品的展覽與展銷。參與食品市場和園區建設。
(九)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各種類型的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評工作,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食品行業各類人員業務素質。
(十)組織本行業評優表先活動,對本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一)配合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質量和標誌體系認證工作。參與食品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相關工作。
(十二)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行業服務的實力與能力,開展為行業服務為目的活動。
(十三)代表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敦促有關問題的合理解決。協調行業間、企業間的關係與合作,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十四)制定行業準則、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督,協調行業關係,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與市場秩序。
(十五)開展行檢行評活動,做好推新推優工作,並發布相關公示與信息。對有關問題進行指導和監督,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解決重大問題。
(十六)辦理政府和主管部門等委託交辦的工作。開展協會宗旨和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入會管理

根據《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章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保證本協會的專業性,促進本協會的進一步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承認並遵守《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章程》及協會相關規定。
第三條申請入會的團體會員,必須是合法成立的,獲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企業及相關產品企業、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註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是與食品及相關產品有關的科研機構、檢測機構以及大專院校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四條 申請入會的個人會員,必須是從事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以下簡稱為食品)生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研究、檢測等食品領域的並熱心於食品行業各項事業,在行業、科研、監督管理、教學等方面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業界人士。
第五條有關團體會員申請入會的規定:
(一)申請入會的團體會員,需要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由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二)申請入會的團體會員,企業的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已經取得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獲得國家級或省級名牌產品、優質產品等稱號的企業,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協會常務理事單位。
(三)申請入會的團體會員,企業的註冊資金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已經取得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協會理事單位。
第六條有關個體會員申請入會的規定:
(一)申請入會的個人會員,需要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二)申請入會的個人會員,只有獲得中級職稱以上,並取得相應的學術成績或科研成果,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擔任本協會常務理事或以上職務,或成為本協會食品安全專家組成員。
第七條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加入本協會後,所有會員享有協會章程中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協會章程中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本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行業自律

第一條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食品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要求。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幫助全市食品及相關產品企業提高生產、管理水平。促進我市食品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二條 行業自律工作目標:行業運作規範、執業守法誠信、企業公平競爭、食品安全得到保障、全市食品行業整體水平得到提高。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省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同時根據《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章程》,結合我市食品行業實際情況,制定《鄭州市食品行業自律規定》(試行)。
第四條 行業自律規定
會員及有關單位在食品及相關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服務以及與食品有關的種養殖、科研、諮詢、展覽、設計、教學、檢測等從業活動中,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的生產許可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做到證照齊全,不無證生產;
(二)嚴格按照產品標準生產,不制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有礙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
(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得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四)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及相關產品的標籤、標識、說明書和廣告,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六)對消費者誠信守約、平等互利;不套用他人的圖片、檔案和資料;不侵犯他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散布損害同行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的言論;不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生產促銷;
(七)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之限定。
第五條  會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採取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也可以請求協會進行調解。
第六條 會員拒不履行本規定的,其他成員均有權向協會檢舉,要求進行調查。協會可委派自律辦直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七條 所有成員均有權對協會秘書處、各專業委員會、各企業執行本規定的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八條 協會每年對全市行業自律工作進行定期評比或不定期評比,根據會員在行業自律建設工作中的突出表現和所作貢獻,對會員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榮譽稱號;
(三)向政府部門和國家級協會推薦表彰。
第九條 對拒不執行行業自律的會員給予以下懲處:
(一)通報批評;
(二)媒體公開曝光;
(三)取消會員資格;
(四)向政府部門建議停業整頓或移交執法部門處理。
對非會員企業違反本規定的提交給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凡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食品及相關產品企業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全市食品行業自律工作的負責單位為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
第十二條 為確保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設立行業自律投訴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條文由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

協會地址

河南省鄭州市瑞達路62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簡稱鄭州食安協。英文譯名是:Zhengzhou Food Safety Association,縮寫為:ZZFSA。
第二條 性質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是從事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以下簡稱為食品)生產、科研、教學、流通、管理等有關企事業單位和食品專業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市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在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指引下,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發展食品行業的政策、法規、任務和要求。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幫助全市食品企業提高食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在全市食品生產行業領域,協調會員關係,促進相互合作與發展。代表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做好企業與政府、行業與社會間的紐帶和橋樑。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搞好服務協調,促進我市食品生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接受鄭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的住所是:鄭州市瑞達路6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食品安全研究,技術交流、諮詢、服務、培訓等活動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一)對國內外食品安全領域最新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與風險分析,為政府在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等方面提供信息。
(二)追蹤國內外食品安全領域最新法律法規、標準、市場準入制度以及應對措施等;跟蹤研究國際上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的最新發展,預測其發展趨勢;跟蹤國際上食品毒理學的研究進展,研究、評估新發現的毒物、致癌物對我國食品生產、消費的影響;跟蹤研究食品安全的潛在熱點問題,對我市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風險進行預警並提出應對措施。為全市食品及相關產品企業擴大再生產和開發新產品提供風險預測。
(三)收集日常的關於食源性危害的信息和數據資料,進行長期的監測、分析與數據積累。根據突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安全的熱點問題,開展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風險評估,積極提出應對處理措施與相關建議。幫助全市食品企業嚴把食品安全生產源頭,防範食品安全隱患。
(四)開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安全、行銷等方面的調查、分析研究工作,就我市食品行業發展等有關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五)開展技術交流、諮詢服務活動,引進和推廣新成果、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推進食品工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積極組織行業研討和行業交流,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發展企業文化,提高企業經營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開展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
(七)統計、收集、整理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進行市場預測、預報評價和分析研究,定期發布行業信息及相關排序,辦好相關專業刊物、網站和信息通訊,向行業提供信息服務。
(八)加強同國內外食品行業、團體及企業的聯繫,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的交往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本行業產品的展覽與展銷。參與食品市場和園區建設。
(九)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各種類型的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評工作,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食品行業各類人員業務素質。
(十)組織本行業評優表先活動,對本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一)配合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質量和標誌體系認證工作。參與食品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相關工作。
(十二)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行業服務的實力與能力,開展為行業服務為目的活動。
(十三)代表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敦促有關問題的合理解決。協調行業間、企業間的關係與合作,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十四)制定行業準則、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督,協調行業關係,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與市場秩序。
(十五)開展行檢行評活動,做好推新推優工作,並發布相關公示與信息。對有關問題進行指導和監督,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解決重大問題。
(十六)辦理政府和主管部門等委託交辦的工作。開展協會宗旨和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鄭州市轄區內從事食品及配套產業生產、流通、科研、貿易、管理、設計、出版、教學、信息等工作,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按申請程式均可以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章程。
(二)團體會員應具備法人資格。
(三)個人會員應熱心於食品工業各項事業,在行業、學科領域內有積極貢獻和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如實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相關活動。
(三)優先取得協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四)優先取得協會編輯出版的刊物、資料、信息。
(五)優先委託、承接科技項目和任務,優先優惠享受協會的技術轉讓、產品和項目評估、諮詢服務。
(六)向協會或通過協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行業發展利益。
(七)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八)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自覺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及行業共同利益。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有關活動,承擔和完成協會委託、布置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提出行業發展的建議。
(四)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幫助解決協會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長期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或拖欠會費、經催促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或自動取消會籍,不得要求退還所交納的會費和捐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討論批准工作計畫,領導鄭州市食品安全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協會理事長全面領導協會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領導本會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業委員會(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理事長委託,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培訓或其他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全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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