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城中村改造加快辦理相關手續的緊急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城中村改造加快辦理相關手續的緊急通知》意在為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辦理相關手續,將有關事宜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城中村改造加快辦理相關手續的緊急通知
  • 適用地區:鄭州市
  • 類型:通知
  • 發布日期:2011-6-1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城中村改造加快辦理相關手續的緊急通知
城鄉建設
鄭政文142號
鄭州市政府
2011-6-12

法規內容

市內五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辦理相關手續,現將有關事宜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高度重視、負起責任,嚴格建設管理行為。
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09〕15號)已明確的村(組)建設問題仍按照該會議紀要規定執行,其他的村(組)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批准前嚴禁實施城中村拆遷,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嚴禁一切開工建設行為。
二、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09〕15號明確的村(組)以外的已開工建設的村(組),凡建設手續不全的,應立即停工,由相關部門對違法建築依法嚴格處理,並抓緊補辦相關手續。
三、城市六線規劃範圍內的村(組),控規和修規必須同步編制,一併提交市政府控規聯審聯批會研究。控規編制可適度提前,控規經市政府批准後,應在15日內完成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和批覆。
四、在手續辦理過程中,如達到報件要求、而相關委局不予受理的,市村改辦收集後以周報形式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辦理。
五、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必須限定在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城中村改造涉及到需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或需占補平衡的,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嚴格把關,不得擅自擴大城中村改造用地範圍。
六、嚴禁辦事處(鄉鎮)和村(組)以城中村改造名義擅自與開發企業簽訂任何形式的投資開發協定、收取任何費用和違法進行建設。
七、違反規定、擅自擴大城中村改造用地範圍,或未經批准擅自以城中村改造名義簽訂投資開發協定、收取費用和進行違法建設的,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關人員及村(組)幹部黨紀、政紀處分;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
開發企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其他後果由企業自負,有違法行為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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