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鄭文〔2009〕179 號),設立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人力社保局是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內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批號:鄭文〔2009〕179 號
  • 地點:鄭州市
  • 領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職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
  • 局長:趙新民 
職責調整,劃入的職責,取消的職責,劃出移交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工作培訓,

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新組建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取消的職責

1.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劃出移交的職責

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能力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市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社會保險稽查、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基金安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服務系統。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措施並實施監督,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及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加強高層次人才建設,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國(境)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鄭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會務、文電、機要、信息、綜合材料、檔案、政務公開、公共服務、督辦查辦、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負責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定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信訪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信訪穩定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接待、諮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和重要課題調研;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實施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涉法問題專家諮詢工作。
(四)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協助局黨委抓好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市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學習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市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五)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信息規劃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
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開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諮詢服務工作,會同實施困難畢業生就業援助計畫;負責引進緊缺專業畢業生;擬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擬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鄭就業的管理政策,負責港澳台人員來鄭就業備案和就業證的辦理;負責對舉辦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會的審批;負責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民工創業培訓、創業後續服務工作;綜合協調職業介紹、就業創業培訓、勞動就業服務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職業介紹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引進、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和中央、省部分駐鄭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市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實施。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審批管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國家、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 擬訂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審批和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契約管理、崗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
(十)專業技術人員處
綜合協調人才隊伍建設;承擔高層次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國(境)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鄭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 承擔鄭州市高層次專家決策諮詢顧問團的有關工作;承擔專家服務工作。
(十一)職稱處
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 會同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工作;負責審核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 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 負責承辦中學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審核和管理;負責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的專業技術職務初聘工作;負責外地進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確認。
(十二)工資福利處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市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實施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查、比較統計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和職務變動等人員工資確定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工資福利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三)機關事業離休退休處
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手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及生活費標準的調整並組織實施;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的審批;承擔市直機關離退休人員離退休生活費統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護理費審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亡故後相關待遇的核准工作;負責管理市直機關老幹部活動經費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執行離退休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農村勞動力工作處
擬訂農村勞動力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村勞動力合法權益;推動農村勞動力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村勞動力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村勞動力工作信息建設;參與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六)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對企業職工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確認;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確認;負責企業年金工作的受理、審核、推進和監督。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八)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對其進行資格審定、監督檢查和年審;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市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九)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並負責資格審查;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 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審核確定職業康復費、工傷預防費使用計畫;指導協調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會同做好事業單位聘用契約的鑑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處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和市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62名(含總職業指導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3名。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現任領導

局長:李德耀

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市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的人事、黨群、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副縣級規格,為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牽頭做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政策的指導、協調、落實和督查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專項經費;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資核定、社會保障手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入(減)編手續,出具入(減)編通知單。市財政局憑入(減)編通知單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手續辦理經費核撥(減)和工資發放。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辦事程式,實行一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不得自行設定其他前置審批程式。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外)移交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工作培訓

為深入落實局制度執行年活動要求,進一步推動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離休退休工作開展,6月19日-7月6日,局工資福利處和離休退休處聯合開展工資離退休工作培訓。
本次培訓經局黨委研究同意並報市公務員培訓領導小組批准,是落實局制度執行年活動要求的一項實際舉措。培訓目的在於:一是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上級又出台了許多新的檔案規定,在充分學習和理解上級新政策、新精神的基礎上,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離退休政策及其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梳理匯總,形成新的教材和檔案選編;二是隨著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和績效工資工作的實施,工資福利與離退休業務辦理方法和程式發生了變化,需要市、縣(市、區)從事工資與離退休工作的人員儘快地適應和熟悉;三是為加快工資與離退休管理職能的轉變,提高管理、審批效率,對工資管理系統、離退休管理系統再次進行了更新、升級,重點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程式、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等多項業務納入工資管理辦公系統,將離退休費發放登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多項軟體功能進行了改造和完善,為各單位辦公自動化、信息化發展,提高辦公效率、實現高效透明創造條件。
培訓圍繞局制度執行年活動總體要求,立足於提高政策掌握、業務辦理、制度執行能力,重點安排了工資福利和離休退休業務的政策解讀、業務辦理流程、制度落實相關要求等重要內容,堅持理論與實際結合、政策與業務結合、制度與落實結合,紮實有效展開,達到以培訓促管理、切實提高制度執行能力的培訓目標。
培訓分三期進行,崔鴻副局長分別做了培訓動員,全市近900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工作人員參加了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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