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活
鄧建國表示,行政拘留結束後,他整個人情緒處於崩潰邊緣,時常在半夜起來遊蕩。妻子受不了他的變化,在2024年1月提出離婚。雙方在2024年1月29日以感情不和為由簽訂《
離婚協定書》,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之後,鄧建國被工作單位辭退,在醫院診斷出“患抑鬱症”。
人物事件
事件經過
2023年9月,鄧建國6歲的涵涵到
盤克鎮中心國小上一年級。11月29日,校服下發後,鄧建國發現其服飾標籤標註成分與面料質地有問題,心生疑慮。裁判文書材料顯示,多方溝通未果後,鄧建國於2023年12月1日通過個人抖音賬號發布質疑校服質量安全和校服亂象誰監管的視頻,點擊量達14.9萬次。經調解,2023年12月7日,寧縣市場監管局向鄧建國送達了該校服檢測合格的第三方質檢報告,鄧建國對其中甲醛等有毒物質的鑑定表示認可,但仍懷疑有質量問題。
兆春服裝廠以鄧建國發布視頻後,該廠簽訂的價值100萬元的訂單被客戶取消為由,2023年12月8日向寧縣公安局報案,要求對鄧建國以尋釁滋事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以散布謠言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2024年7月,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警方處罰程式違法、證據不足,判決賠償3237.08元。鄧建國申請再審,要求撤銷原處罰決定。鄧建國說,由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撤銷,他已向甘肅省高院申請再審。重慶中西律師事務所主任侯亮表示,慶陽中院的判決沒有問題,因為該行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且撤銷無法恢復原狀。但鄧建國可以要求寧縣公安局糾正原行政處罰的錯誤。
事件回應
2025年8月13日,鄧建國告訴九派新聞,他向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但始終未收到有效回復。被拘留後的一年零八個月里,鄧建國不斷維權,想證明自己的清白,同時,他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家庭,也失去了那個開朗的自己。案件塵埃落定,他內心並未平靜,他說:“我真的怕了,我以後再也不幹了,我最大的責任是把家庭照顧好,其他的事情真的與我無關。”可他又說:“我作為一個學生家長,這是我應該做的事情,我就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025年8月14日,海報新聞記者聯繫到當事人鄧建國,鄧建國稱,自己已被診斷為中度抑鬱,現在正在外地散心,已向省高院申請撤銷行政拘留。在轉發相關報導時,鄧建國寫道“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可是代價誰又能承受。”截至8月15日,是否有校方人員、公職人員在這一事件中受到處分,還沒有更多信息披露,不過8月13日寧縣政府工作人員在回復海報新聞時表示,縣委、縣政府已經成立工作專班,調查結果將及時向社會通報。
撤銷處罰
2025年9月2日,寧縣公安局做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約630天后,鄧建國拿到了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鄧建國告訴記者,不久前,寧縣公安局一位領導還向他表達了歉意,稱該局在此次事件的處理上“工作不到位”。鄧建國接受了寧縣公安局的道歉,也已在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籤字。“我不知道,作為家長,我到底是做錯了還是做對了。現在,我只想忘掉過去,過好未來的生活。不想(再為這個事)折騰了。”
2025年9月6日,鄧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已經拿到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希望這件事儘快過去”。決定書顯示:鄧建國因尋釁滋事被本局決定行政拘留七日。經查,該處罰決定經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確認行政拘留決定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媒體評論
“消費者”質疑校服質量問題,且是在“具有一定事實基礎”的前提下,仍遭到警方的直接介入並給予嚴厲處罰,這也與行政執法該有的謙抑性形成明顯的落差。如有網友就指出,民事糾紛,為什麼要行政執法介入?如果誹謗,造成損失,涉事校服企業完全可以訴訟。也即,在這類案件中,行政執法的介入必要性,本就存疑。就像此事中,當事人儘管最終被“平反”,然而卻遭遇了因“被拘留導致情緒崩潰、夫妻關係破裂(2024年1月離婚)、失去工作,並被診斷為抑鬱症”的一連串巨大傷害,這無疑提醒行政執法在面對一些並無明顯過錯的個人行為時,必須懷有基本的克制、嚴格恪守規範和邊界,來不得絲毫任性。(光明網 評)
類似事件一再發生,警示基層執法必須要慎之又慎,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不能動輒因為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對當事人加以處罰、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這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如果此類事情頻繁發生,不僅損害了個體合法權益,也會影響執法機關的權威性,長此以往,並非好事。(新京報 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