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由鄉村農民集體舉辦,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可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吸收投資入股。

企業由鄉或村的農民大會或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財產所有權,依法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人選或者選聘方式,依法決定企業稅後利潤在其與企業之間的具體分配比例,有權作出關於企業分立、合併、遷移、停業、終止、申請破產等決議。企業所有者應為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提供服務,並尊重企業的自主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並負有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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