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於2018年10月22日由交通運輸部公布施行。《辦法》規定寄遞企業應當執行實名收寄,在收寄郵件、快件時,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旨在保障寄遞渠道安全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22日
  •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22日
辦法簡介,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簡介

根據《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的規定,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時,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登記身份信息的,寄遞企業不得為其提供收寄服務。寄遞企業實名收寄操作不規範或者不執行實名收寄制度,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特彆強化了寄遞企業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的義務,並明確了在執行實名收寄過程中泄露用戶身份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辦法強調,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用戶身份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分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3),法務部(5),中國交通報社,本部領導,法制司存檔(15)。

辦法全文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0月8日經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0月22日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寄遞渠道安全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規範郵件、快件實名收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寄、收寄郵件、快件以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執行實名收寄,在收寄郵件、快件時,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條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監督實名收寄的落實。
第七條 寄遞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實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落實執行。
第八條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應當對實名收寄的內容、流程、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委託經營郵件、快件收寄業務的,委託方應當在委託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託方的實名收寄義務,規定實名收寄的作業規範,培訓、指導受託方執行實名收寄。
前款規定不免除委託方對實名收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等寄遞詳情單。
第十一條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外,寄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核對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與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信息核對一致後,寄遞企業記錄證件類型與證件號碼,但不得擅自記錄在寄遞詳情單上。
第十二條 寄遞企業採取與用戶簽訂安全協定方式收寄郵件、快件的,應當一次性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寄件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寄遞企業應當核對、記錄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寄遞企業應當將安全協定以及用戶身份信息保存至協定終止後不少於1年,並將與其簽訂安全協定的用戶名單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委託他人交寄郵件、快件的,寄遞企業應當核對、記錄委託方和受託方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
第十四條 寄遞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與國家實名收寄信息監管平台聯網,及時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並確保有關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遞企業不得收寄郵件、快件:
(一)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時,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登記身份信息的;
(二)寄遞企業收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時,發現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寄件人姓名與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的。
第十六條 寄遞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
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用戶身份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身份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寄遞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寄遞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名收寄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記憶體儲。
第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寄遞企業執行實名收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
對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寄遞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實行實名收寄統一管理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寄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寄遞詳情單上記錄用戶有效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
(二)未按照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安全協定、用戶身份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將已簽訂安全協定的用戶名單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或者已使用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未與國家實名收寄信息監管平台聯網;
(五)未及時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或者虛報、瞞報、漏報實名收寄信息。
第二十條 寄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與用戶簽訂安全協定時,未按照規定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登記相關身份信息;
(二)偽造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
(三)在寄件人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拒絕寄遞企業登記身份信息的情況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
(四)發現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寄件人姓名與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後,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解讀
2018年10月22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於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業內企業、從業人員和廣大用戶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該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郵件快件寄遞渠道聯通千家萬戶以及學校、機關等單位,查驗寄件人身份、登記寄件人身份信息,是從源頭上防範不法活動、保護用戶安全用郵權益的有效措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剛性約束。實行實名收寄對於防範、打擊寄遞渠道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促進郵政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關於實名收寄的規定較為原則,執行過程中存在標準不統一、信息不共享、監管不同步等問題。為規範實名收寄的有效實施,有必要出台部門規章,細化企業、用戶的行為規範以及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切實發揮實名收寄對於寄遞安全的源頭保障作用。
二、制定過程
2017年,國家郵政局在深入、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多次向有關部門、業內企業、行業協會徵求意見。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國家郵政局多次修改完善規章草案,於2018年3月28日至4月26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國家郵政局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家郵政局局長辦公會議於5月8日決定將《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送審稿)》提請交通運輸部審議。10月8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該規章涉及國家安全,依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2018年10月22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共22條。主要內容是:
一是明確了實名收寄的行為內容。依照《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的規定,寄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時,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據此,實名收寄一般包含有效身份證件的出示、查驗、登記3個主要步驟。有效身份證件則包括居民身份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等。
二是規定了實名收寄的責任分配。《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規定,寄遞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實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落實執行。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應當對實名收寄的內容、流程、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三是規定了不同情形的操作規範。一般情況下,寄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核對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與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記錄證件類型與證件號碼。寄遞企業採取與用戶簽訂安全協定方式收寄郵件、快件的,應當一次性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寄件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寄遞企業應當核對、記錄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留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四是強化了寄遞企業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的義務。《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強調,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用戶身份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身份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寄遞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寄遞企業在我國境內實名收寄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記憶體儲。
五是明確了寄遞企業違反實名收寄規定的法律責任。對寄遞企業實名收寄操作不規範或者不執行實名收寄制度,以及執行過程中泄露用戶身份信息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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