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躍進(福建省農業廳原副廳長)

郭躍進(福建省農業廳原副廳長)

男,漢族,1959年10月出生,福建德化人。大學文化,1977年6月參加工作。曾任福建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委農辦副主任。

2014年6月,因違紀被調查。

2014年9月,福建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郭躍進立案偵查

2014年9月17日執行拘留,同月29日執行逮捕。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4月26日被監視居住,2018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2014年12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8年7月30日,寧德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躍進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福建德化
  • 出生日期:1959年10月
  • 畢業院校福建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違紀調查,立案偵查,依法逮捕,雙開處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福建師範大學政教系政教專業畢業,
1992年7月11日,任南平地委辦綜合科科長;
1992年12月15日,任南平地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4年5月25日,任南平地委副秘書長;
1994年11月26日,任南平地委辦公室主任;
2002年1月24日,任順昌縣委委員、常委、副書記(正處);
2002年5月10日,任順昌縣委書記;
2002年5月21日,免去南平市副秘書長、市委辦主任;
2002年8月1日,任南平市常委,武夷山市委書記;
2011年6月24日,免去南平市常委、委員、武夷山市委書記;
2011年8月11日,任省農業廳副廳長;
2014年7月29日,免去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分管工作

分管農業機械化管理處、農業市場與經濟信息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農業機械監理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農業機械鑑定推廣總站、農業信息中心。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中央第九巡視組的指導下,福建省紀委對省農業廳副廳長郭躍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郭躍進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0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福建省農業廳原副廳長郭躍進(副廳級)涉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受賄罪於2014年9月17日由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執行拘留。同月29日,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寧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7年4月27日經我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4月26日經我院決定被監視居住。2018年8月14日經本院決定,同月17日由寧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雙開處分

福建省紀委對省農業廳副廳長郭躍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郭躍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郭躍進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公刑訴[20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躍進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3月25日向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2018年7月30日,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躍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躍進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及六張購物卡,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郭躍進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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