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慧強

郭慧強

郭慧強,男,漢族,浙江東陽人,1967年9月出生,1989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任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8年9月,郭慧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9年1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郭慧強決定逮捕。 2019年3月19日,原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區長郭慧強受賄案在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慧強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東陽
  • 出生日期:1967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警告處分,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5.09-1989.08,杭州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9.08-1992.09,東陽市吳寧鎮白雲辦事處見習,1990.08團委書記;
1992.09-1993.11,東陽市吳寧鎮城中辦事處團委書記;
1993.11-1995.02,東陽團市委幹部,1994.07團市委常委;
1995.02-1998.09,東陽團市委常委、黨組成員,1998.01副書記;
1998.09-2003.10,東陽市南馬鎮黨委副書記,2001.01鎮長;
2003.10-2004.06,東陽市南馬鎮黨委書記;
2004.06-2008.02,東陽市委常委、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商務局副局長(援藏);
2008.02-2011.06,東陽市委常委、東陽經濟開發區城北工業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六石街道黨工委書記(其間2011.03-2011.05金華市委黨校市管班學習);
2011.06-2012.02,東陽市委常委、東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其間2011.06-2011.12掛職擔任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處副處長);
2012.02-2014.08,東陽市委常委、副市長(常務),2012.04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2012.09市行政學校校長(兼);(2009.09-2012.07省委黨校馬克思主義哲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14.08-2016.11,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市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
2016.11-2017.01,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17.02-2018.09,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人物事件

警告處分

2017年11月,郭慧強因在東陽市違法占用耕地中負有領導責任被省監委給予警告處分。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25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區長郭慧強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區長郭慧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郭慧強違反政治紀律,偽造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受禮;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任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權;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郭慧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宗旨意識,失守紀律底線,甘於被“圍獵”,把公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郭慧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郭慧強第七屆金華市委委員職務,終止郭慧強金華市第七次黨代會、婺城區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郭慧強違紀違法所得;將郭慧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郭慧強在其撰寫的懺悔錄中剖析,是虛榮心滋長了貪慾,貪慾淹沒了道德和紀法,不僅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淵,還徹底毀了這個家。郭慧強懺悔,會認真面對黨紀國法的懲戒,拿出真誠的行動向組織和人民贖罪。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金華市婺城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正處級)郭慧強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郭慧強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一審開庭

2019年3月19日,原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委副書記、區長郭慧強受賄案在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受賄罪,於2018年12月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慧強利用擔任東陽市委常委、東陽經濟開發區城北工業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六石街道黨工委書記、常務副市長、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金華市婺城區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建設、工程推進、資金撥付、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直接或通過其妻子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的現金、購物卡等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59.4839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慧強退回全部涉嫌犯罪所得,具有自首情節、立功表現。被告人郭慧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郭慧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郭慧強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深刻反省、自責,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該案擇期宣判。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郭慧強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郭慧強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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