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曉晨

郝曉晨

郝曉晨,曾用名郝延安,男,漢族,1960年4月生,陝西延川人,研究生文化程度,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0年11月,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郝曉晨涉嫌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郝曉晨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年4月
  • 畢業院校:西北大學
  • 出生地:陝西延川
  • 曾用名:郝延安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9.09——1981.07,長慶油田陝西石油技工學校地質專業學習;
1981.07——1983.07,長慶油田勘探局試采一部指揮部團委、第一勘探開發指揮部試油大隊、鑽井一部32180鑽井隊技術員;
1983.07——1993.06,中原石油勘探局試油處、試采公司技術員,採油六廠試油隊生產組長,機修站、修保大隊工程師,機動科副科長,機運大隊黨委委員、第一副大隊長,汽車修造廠廠長(兼);
1993.06——1999.08,陝西省天然氣公司工貿公司經理,陝西省天然氣輸氣管道建設指揮部物資部部長、指揮助理(兼);
1999.08——2001.03,陝西省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總支委員;
2001.03——2003.02,陝西省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2003.02——2005.10,陝西省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05.10——2007.08,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2007.08——2011.10,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漢中市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兼);
2011.10——2012.07,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漢中市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兼);
2012.07——2014.04,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
2014.04——2017.01,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
2017.01——2019.07,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其間:2018.04,被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2019.07,被免去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
2019.09,被撤銷陝西省政協委員資格。
政協陝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20年3月4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郝曉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郝曉晨違反政治紀律,通過利益輸送撈取政治資本,搞政治攀附,對抗組織審査,隱匿證據,與他人串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等財物;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有關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並獲利;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不如實向上級匯報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行賄犯罪。
郝曉晨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立場原則,政治品行低劣,為謀求仕途,熱衷於站隊進圈,搞政治攀附和人身依附,投機鑽營,挖空心思逃避監督,靠企吃企、濫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利用掌握的國家壟斷性資源攫取巨額利益,肆意踐踏法紀。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郝曉晨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建議撤銷郝曉晨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

依法逮捕

2020年3月,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郝曉晨(正廳級)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寶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對郝曉晨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18日訊息,日前,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郝曉晨(正廳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郝曉晨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郝曉晨利用擔任陝西省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陝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設備採購、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求職務晉升,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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