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大業

邵大業(1710-1771),字在中,順天大興人,舊籍浙江餘姚。雍正十一年進士,乾隆元年,授湖北黃陂知縣。初到官,投訟牒者坌至,不移晷,決遣立盡。吏人一見問姓名,後無不識,眾莫敢弄以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大業
  • 國籍清朝
  • 出生地:順天大興
  • 主要成就雍正十一年進士
  • :在中
  • 舊籍:浙江餘姚
人物生平
有兄弟爭產訟,皆頒白,貌相類。令以鏡鏡面,問曰:“類乎?”曰:“類。”則進與為家人語曰:“吾新喪弟,獨不得如爾兩人白首相保也。”二人感動罷去。蛟水壞城,當壞處立,誓以殉,水驟止,拯溺哺飢,完堤岸,民得免患。總督以其名上聞,會父憂去。
服闋,授河南禹州知州,調睢州。頻澇,請糶請賑,民以免患。濬惠濟河,以俸錢更直,擢江南蘇州知府。松江盜獄久不決,株連瘐斃者眾,奉檄鞫治。見群犯皆斷脛折踝,蹙然曰:“爾等亦人子,迫饑寒至此,猶茹刑顛倒首從,誣連非罪人,何益於爾?”有盜幡然曰:“官以人類待我,我不忍欺。”獄辭立具。兼署蘇松太道,尋攝布政使事,大吏交章薦。十六年,高宗南巡,御舟左右挽行,名嘏須纖。大業語從臣,除道增纖必病民,非所以宣上德意,遂改單纖。會積雨,治吳江帳殿未就,總督劾大業觀望。及乘輿至,則供備已具,然大業卒因左遷。
尋授河南開封知府,屬縣封丘民被控侵占田畝,及勘丈,非侵占,而畝浮於額。大業考志乘,河南賦則,自明萬曆改並,中地十畝,作上地七畝;下地十畝,作上地三畝。上官以昔為下則,今則膏腴,議加賦。大業曰:“此河沖淤積,百姓以墳墓田廬所易之微利也。今日為退灘淤地,異日即可為沙壓水沖。冬春播種,夏秋之收穫不可知。上年河決,屋宇未盡葺,流亡未盡復,遽增歲額,何以堪?”旋從部議試種三年,次年果沒入水,乃止。未幾,以河溢,降江南六安州知州,又以盜案鐫級。引見,再還江南,署江寧府。
二十八年,授徐州知府,府城三面瀕黃河,西北隅尤當沖,雖有重堤,恃韓家山埽為固。大業按視得蘇公舊堤,起城西雲龍山,迄城北月堤,長三里,湮為民居,復其舊。越歲,韓家山埽幾潰,民恃此堤以無恐。復濬荊山橋河,於水利宣洩,規畫盡善。治徐七年,間有水患,不病民。三十四年,坐妖匪割辮事罷職,謫戍軍台,數年卒。
大業所至以勸學為務,因黃陂二程子祠建義學,葺睢州洛學書院,集諸生親為之師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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