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日輝

邱日輝(1970年1月-2019年8月1日),男,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無業人員。因與居委會幹部有積怨,2018年12月25日居委會幹部到嫌疑人邱日輝家中,為其父親拍照辦理優撫證,產生矛盾,犯罪嫌疑人邱日輝持刀殺人,而後劫持公車撞人。

2019年1月28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邱日輝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邱日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9年4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邱日輝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依法駁回邱日輝的抗訴,維持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8月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邱日輝執行了死刑。

主詞條:12·25龍巖公車劫持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邱日輝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
  • 出生日期:1970年1月
  • 職業:無業
  • 性別:男
  • 死刑日期:2019年8月1日 
人物簡介,人物事件,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執行死刑,

人物簡介

邱日輝(1970年1月-2019年8月1日),男,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無業人員。其與當地居委會幹部有積怨。
2018年12月25日下午,邱日輝在龍巖發生的持刀歹徒劫持公車撞人事件,經現場進一步搜救核實,造成8人死亡、22人受傷。

人物事件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28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邱日輝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邱日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龍巖市新羅區發生一起持刀殺人並劫持公車沿街衝撞,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邱日輝被當場抓獲。龍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邱日輝犯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日輝犯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犯罪手段極端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邱日輝不服,抗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裁定

2019年4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對被告人邱日輝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進行當庭宣判,依法駁回邱日輝的抗訴,維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抗訴人邱日輝因個人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滿足而產生泄憤報復惡念,先後在家中、社區居委會辦公樓及公車上持刀殺人,並劫持公車在市區道路上駕車撞人,致多人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邱日輝提出的原判定性不當和部分事實認定錯誤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通過遠程視頻連線旁聽了庭審,認真聽取合議庭的評議意見並進行了充分討論。

執行死刑

2019年8月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邱日輝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日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駕駛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衝撞、碾壓車輛和行人,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邱日輝因不合理私慾未得到滿足,採取極端手段報復社會,致多人傷亡,並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邱日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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