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邯鄲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邯鄲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已經2013年10月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市長:回建,2013年10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 市長:回建
  • 第一條:為了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工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
簡介,詳細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簡介

邯鄲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邯鄲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已經2013年10月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市長:回建,2013年10月13日。)

詳細信息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待遇,規範各類建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房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2003〕12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農民工工資保障事宜。
中心城區範圍內(叢台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開發區)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農民工工資保障,直接適用本辦法。中心城區以外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農民工工資保障,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條

市、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管委會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目標考核責任制。
市、各縣(市、區)、冀南新區管委會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負責清欠工作的組織領導,其辦公室(以下簡稱清欠辦)負責日常組織和督導協調,牽頭建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和解決問題。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分包工程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成立專門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服務機構),具體負責中心城區內建築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工程的契約備案和監管,規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的契約履約和分包行為,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制度,遏制違法用工和工程違法分包行為;督促建築施工企業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月結月清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處理勞動用工糾紛和勞動仲裁。
公安部門負責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依法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查處;負責對篡改、偽造付款憑證,欠薪逃匿,惡意欠薪、惡意討薪等行為的依法立案查處;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資金來源、籌措方式審查,確保資金落實。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司法、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的清欠和督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所屬企業清欠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必須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分包企業簽訂工程分包契約,使用規範統一的契約文本。工程分包契約由發包方於進場施工7日前到管理服務機構備案,未經備案的分包隊伍不得進場施工。
工資支付主體、支付數量和支付方式應在契約中單列。

第六條

實行施工隊長個人信息和信用檔案管理。建立全市施工隊長使用名錄和信用檔案,通過邯鄲建設網向社會公布。各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不得聘用名錄以外人員擔任施工隊長。
施工隊長必須受聘於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受法定代表人委託完成作業任務,不得單獨承攬工程。一名施工隊長只能受聘於一家企業。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應將本企業施工隊長個人信息登記造冊,在分包契約備案時一併向管理服務機構報送備案。施工隊長備案信息包括: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照片、承攬分包作業範圍、企業聘任證書複印件及聯繫方式等。

第七條

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實行勞務用工實名登記制度。用工企業必須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每個農民工進行實名登記,辦理 “河北建工靈通卡”。
各用工企業於每月7日前將農民工實名登記及辦理“一卡通”情況向管理服務機構網上報送。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配備農民工管理員,專職負責該項工作。
各建設、施工單位一律不得使用未在勞務分包企業註冊的零散農民工。

第八條

各類建築企業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接受管理服務機構監管。用工企業應當由此專戶按月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河北建工靈通卡”。
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各類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款中優先支付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墊資施工的工程,必須在契約條款中予以明示,墊資進度內的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向用工企業按月支付。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做好農民工考勤,如實逐月編制工資支付表,於每月10日前報送管理服務機構,經登記後在施工現場公示。
用工企業應將農民工考勤和工資支付表等資料保存2年以上備查。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用工企業拒不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設部門可根據農民工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法予以認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承建項目施工現場按規範標準製作、設定工資支付公示欄。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和清欠部門以及建設(開發)單位、建築承包企業應在公示欄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建築工程現場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中,應當接受勞務費、工資拖欠投訴,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管理服務機構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饋。投訴處理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因工程量核算、質量糾紛等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認定事實,解決爭議,及時處理。必要時通過工程造價、審計、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

第十一條

農民工發現被拖欠工資時,可以向當地清欠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等部門投訴舉報,禁止採取圍堵國家機關、阻塞交通等過激行為。發現篡改偽造付款憑證、欠薪逃匿、惡意欠薪等行為,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投訴舉報應當實行實名制,選取代表不得超過3名。

第十二條

用工企業應按月足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並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支付時間、工資扣除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確因契約約定、工程計價等原因不能足額按月支付的,須在與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農民工按月支付生活費,並於約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各用工企業必須於當年12月底前結清全部工資。
解除勞動關係前,用工企業必須結清全部工資。

第十三條

建立契約履約預警制度。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無力支付契約約定價款超過1個月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予停工並上報管理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機構核查認定後,報請清欠辦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先行支付民工工資。如逾期不停工,用工企業自行承擔支付責任。
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無力支付契約約定價款超過6個月的,由管理服務機構提交清欠辦核實並提出建議,報清欠領導小組同意後,依法採取資產變現等措施解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現場監管機構負責工程分包契約履約和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管理服務機構通報。檢查內容如下:
(一)工程分包契約備案及履約情況;
(二)現場作業內容與分包契約是否相符;
(三)現場公示的工資發放情況與事實是否相符;
(四)現場作業人員執行實名制登記和辦理“河北建工靈通卡”情況,施工隊長備案及零散用工情況;
(五)管理服務機構交辦的其它檢查事項。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向清欠辦按契約價款的2%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企業連續三年沒有農民工到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討薪上訪的,第四年開始可按契約價款的1%繳存。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繳納定額保證金30萬元。交通、水利等項目依據本行業規定收取並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進行管理。
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擅自違法開工的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依法查處;拒不停工和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為其提供施工用水、用電。供水、供電單位應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停供水、電。
已開工在建、無施工許可的工程須在本辦法生效30日內補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並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繳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各類項目在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時,應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承諾書》。保證金收繳機構定期將以下資料交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一)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工程分包契約或勞務分包契約複印件;
(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證明。

第十七條

各類項目竣工驗收前,由管理服務機構在施工現場公示無拖欠公告,公示日期不得少於15日。經查實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項目,不予竣工驗收。
公示期滿後,管理服務機構須將公示情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報並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管理服務機構的意見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予審查,重點審查該項目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是否存在拖欠工傷工資及醫療處置等糾紛的項目,在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服務機構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責令用工企業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根據工資保證金支付承諾書,向清欠辦出具《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意見書》,由清欠辦從該企業所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一)用工企業未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受到農民工舉報投訴或造成集體上訪或群體性突發事件的;
(二)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築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建築資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三)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負責人隱藏、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建築施工企業違法將工資或工程款支付給施工隊長,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資拖欠的。

第二十條

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應急周轉金制度。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設立應急周轉金財政專戶,市應急周轉金不低於2000萬元,縣(市、區)不低於500萬元。
用工企業單位因資金短缺無力支付或責任人欠薪逃逸,該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農民工工資,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經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定,報市或縣(市、區)政府批准後,可啟動應急墊付機制,從應急周轉金賬戶中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給予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市欠薪應急墊付機制啟動後,由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向法院申請,依法對欠薪單位的資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欠薪單位的房產暫停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變更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偵辦涉嫌犯罪的逃逸責任人,以確保墊付資金及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發生下列行為的,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公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調聯動,依法予以查處。
(一)各類建設單位、建設施工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清欠政策和本《辦法》造成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清償,引發過群體性上訪討薪事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築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對責任單位和企業依法採取限制招投標、取消優惠政策、加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清出邯鄲建築市場、降低或吊銷資質等措施,並記入建設行業信用系統向社會公開曝光。
(二)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將其不良行為記入建設行業信用系統,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和相當於應付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每涉及一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農民工隊長非法承攬工程的,列入“黑名單”,清理出建築行業。
(四)建設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使用農民工施工隊長名錄之外 “包工頭”的,由建築工程現場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撤出施工現場,對已完成的實體工程依法實施全面質量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組織質量驗收,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工企業依法責令改正,建設單位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建築施工企業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五)分包契約未按本辦法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撤場,並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六)建築施工總包企業不落實人員實名製備案而僱傭零散農民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按每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承攬新的工程,並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七)建築施工企業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工資報表,隱匿、毀滅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它嚴重干擾、阻撓、抗拒執法檢查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報請降低其資質等級。
(八)以轉移資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授意或組織農民工採取過激行為或圍堵黨政機關等方式惡意討薪的,將涉事企業清出邯鄲建築市場,提請吊銷企業資質和相關責任人員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違法行使職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民工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作為建設單位參與工程建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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