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邯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邯政(2013)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各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邯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4月13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邯鄲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邯政(2013)2號
  • 發布時間:2013年4月24日
通知介紹,具體條例,

通知介紹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邯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邯政(2013)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各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邯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4月13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邯鄲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4日。)

具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一、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和決定,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公平高效,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機關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考察、離崗學習或其他原因不在崗期間,受市長委託,由常務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十、市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巨觀調控政策,結合邯鄲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加強經濟運行分析和預測,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和任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著力改善發展環境;鼓勵支持全民創業、企業創新、產品創優,努力做大、做強市場主體,進一步激發市場經濟發展動力和內在活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發展社會事業,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改善生態環境,增強公共服務效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十八、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實行前置審查並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執行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全市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重大事項、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有關全市性投資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和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發揮好市長公開電話作用,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誠信為本,創建誠信機關,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工作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兩次。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領導列席,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確定。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民代表旁聽。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二)討論通過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研究決定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
(三)討論決定改革發展穩定及經濟社會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討論通過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五)討論決定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和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應由常務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和獎懲事項;
(七)通報和研究決定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
三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十九、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副市長受市長委託或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分工召開,特殊情況由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受分管副市長委託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四十、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向市長請假。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不能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向市長請假,準假後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參加,並將書面請假單傳會議主辦處室匯總。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需副市長列席的,由市長確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實行計畫管理,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凡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的,一般不得召開;特殊情況確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性質相近、內容交叉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召開會議重複部署;省工作會議直接部署到縣一級的,一般不再召開會議重複部署;能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的,不再集中開會。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市關於公文處理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檔案上批示。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四十六、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實行封閉運行,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四十七、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和需要落實事項的公文,不得圈閱,必須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體的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和簽名視為“已閱知”。
四十八、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政府規章,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等,由市長簽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檔案,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大字頭檔案,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小字頭檔案,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市政府內部明電,由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辦公廳內部明電,涉及市長活動的由秘書長簽發,不涉及市長活動的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五十、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由市長簽批後,報市委簽發。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由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辦公廳簽發。
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主辦單位要提供依據,市政府辦公廳要嚴格把關。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能以小字頭印發的檔案,不以大字頭印發;能以電報、白頭形式印發的,不印發紅頭檔案。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積極推進無紙化辦公,減少紙質檔案印製數量,不涉密檔案一律在公務區域網路查閱。倡導利用網際網路等數位技術傳遞檔案信息。
第十章 工作協調
五十一、市政府工作協調實行先部門之間協調,后綜合部門協調,再由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調的分級分工負責、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在積極主動做好職責範圍內工作和市政府交辦各項任務的同時,要顧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作中出現矛盾和分歧,部門領導要主動溝通協商,共同研究解決。屬於各自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造成的問題,一時協調解決不了的,及時向分管副秘書長、副市長報告,由分管副市長或副秘書長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意見。
五十三、對涉及面廣、難度較大、部門之間協調解決不了的問題,由主管綜合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由主管綜合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副市長或副秘書長協調解決。涉及兩位分管副市長的,由排名靠前的副市長牽頭協調。需由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解決的,由有關綜合部門提出議題,按程式上報。
五十四、各縣(市、區)之間經會商解決不了的問題,按其性質和內容,由市政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市政府主管部門解決不了的,要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廳主任離邯出訪、出差、休假,應經市長批准。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邯外出參加上級部門安排的會議(學習)、參觀、考察等活動,需提前三天向市政府報告;外出從事其他公務活動和因私外出、休假,需提前三天向市政府請假。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根據中央、省規定和我市對外開放需要安排市領導因公出訪,對市政府組成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訪實行年度計畫管理,按規定程式審核報批。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出訪,一般一年內不超過一次。
五十九、市長、副市長會見外賓活動安排,由接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按照職責分工,經市政府外事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會見港澳人士參照以上規定辦理。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台辦、僑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各部門和各縣(市、區)的外事活動,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市政府組成人員參加,一般每兩月安排一次。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主動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基層負責人不到縣界迎送。在主城區內考察指導工作,一律不安排餐飲。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市、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須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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