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永恆(河北省唐縣原副縣長)

邢永恆,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河北省望都縣人。原系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副處級)。

2014年11月違紀被查。2015年7月被提起公訴。2016年7月29日,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2018年10月30日,保定市中院裁定,對罪犯邢永恆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永恆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北省望都縣
  • 出生日期:1973-10-20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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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副處級)。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11月,唐縣副縣長邢永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提起公訴

2015年7月,廊坊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邢永恆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向廊坊市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廊開刑初字第03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邢永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河北省冀中監獄於2018年9月21日,以該犯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並經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審核,於同年10月17日報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保定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10月30日,保定市中院裁定,經綜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該犯符合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對罪犯邢永恆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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