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工程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與財政性資金配套的自有資金、以政府名義所取得的借(貸)款和捐贈贊助款、國有資產置換收入,用於公共工程的項目應施行政府採購。
本辦法所稱公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環保、園林綠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運輸工程。
公共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勘察、設計、監理應當施行政府採購。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對公共工程採購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工程項目採購資金來源的審核和預算的審查、採購方式的審批、招投標活動的監管、項目採購預算調整的審定和採購資金支付的審驗工作。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水務、交通等職能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公共工程項目進行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批准的項目計畫、投資計畫和建設項目招標核准意見書,按部門預算編製程序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擇優選擇具有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質的機構組織政府採購事宜,並與其簽訂《公共工程招標委託協定》。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將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項目,向招標代理機構下達政府採購計畫。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政府採購計畫和招標委託協定編制招標檔案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後的招標檔案要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招標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七條 公共工程項目招標要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實行總承包、分標段招標。禁止中標供應商對中標項目進行層層轉包。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將投標供應商資格預審情況書面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在公共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施工方案與商務標要分開,施工方案通過的投標商才能進入下一輪商務評審和投標報價評審。
第十條 預中標結果產生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預中標結果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示三日,三日內無異議,方可簽發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十五日內,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簽定政府採購契約。建設單位應在採購契約簽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建設單位需對採購預算(項目變更)進行調整時,應報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
按照契約的規定需要向中標單位支付項目資金時,建設單位要首先提出申請,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或建設單位辦理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駐邢中央和省屬單位、各縣(市、區)涉及公共工程政府採購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2004〕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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