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遼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是為保護生態環境,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據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二十九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遼陽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生態環境,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等與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屬水土保持機構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職能。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務。
第五條市、縣(市)區水土保持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負責具體擬定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的中長期水土保持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和監督實施;
(四)負責水土保持工程的技術指導和質量驗收;
(五)負責組織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及預報工作;
(六)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將水土保持納入公益性宣傳和國民素質教育範圍,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水土資源普查和水土流失調查,公告調查結果。因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造成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水土流失調查。
第八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生態環境惡化,水旱風沙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市、縣(市)區政府劃定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名稱及地理坐標等相關內容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並報上一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一)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溝壑邊坡、溝頭上部及山脊地帶;
(二)水庫庫區周邊地帶;
(三)嚴重沙化區;
(四)崩塌、滑坡危險區及土石流易發區;
(五)重大基礎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
(六)濕地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前款所列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十條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和影響地貌植被並進行土石方開挖、填築、轉運、堆存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下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占地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三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第十一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辦理審批手續:
(一)征占地面積不足五千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面積一公頃以下的;
(三)無新增建設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養護等情形的;
(四)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准並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
(六)其他依法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其挖填土石方總量或者征占地總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政府或者所屬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涉及各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範圍增加30%以上的;
(三)開挖填築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
(四)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的20%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長度增加20%以上的;
(六)其他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依法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表土剝離量減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總面積變化超過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體系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者喪失的;
(四)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發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
第十五條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廢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專門存放地(以下簡稱棄渣場)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需要提高棄渣場堆渣量達到20%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書,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棄渣場上述變化涉及穩定安全問題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相應的技術論證工作,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十六條納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設施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主體工程同時編制水土保持設施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二)納入主體工程實施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
(三)生產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依據經批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覆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並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同步驗收。未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護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復、防滲漏等措施,防止產生新的危害。
第十八條本市以小流域為單元,堅持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統籌兼顧的原則,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集中、連續的治理。
第十九條東部山區、丘陵區以水源涵養、保土為主,加強坡耕地、蠶場、果園、參場、溝壑等治理,採取封育保護,嚴格控制礦山開發,採取預防保護、生態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增強保持水土能力,加強溝頭防護和治理,修築各類工程和植物谷坊,穩坡阻滑,配套建設植物緩衝過濾帶,推廣沼氣、太陽能綜合利用等減少薪柴砍伐的新能源建設,控制土石流災害發生。
第二十條西部農田保護區採取植樹種草、設定人工沙障和格線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防止荒漠化。
第二十一條城市市區實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和礦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復治理,應當以植樹、種草等生態措施為主,並採取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提高生態系統功能,防止河道排水溝渠淤積,加強風景區和水源地水土保持管護。
第二十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監督、監測、科研、治理和宣傳等水土保持相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用於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
第二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定期發布水土保持監測公告。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水土保持的行為,並可以採取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報批及變更等手續履行情況;
(二)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水土保持方案的執行情況;
(三)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四)水土保持施工監理和監測情況;
(五)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存放情況;
(六)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水土流失治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未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的;
(五)違法行為不予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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