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本會現任會長吳世良先生是本會的創辦人之一。是
遼寧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原常務副主席(正廳級)。是社科界資深學者專家,他對協會等社團組織、建設、發展頗有研究。本會名譽會長羅生智,本會的創辦人之一。
遼寧社會科學院局級研究員、經濟學教授。羅生智先生歷任本會副會長、會長十年,2003年還被中國行銷專業委員會籌備組選為副
秘書長。本會在成立的十年中,一直堅持努力工作,為遼寧直銷業健康有序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一定貢獻,在全國
直銷界也有一定影響。
本會的宗旨是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
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推動我省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業的健康發展。
本會現行辦公機構設定為一室三部:即辦公室、會員工作部、業務培訓部、諮詢策劃部。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二)為新創辦的連鎖、超市及各類直銷企業策劃和實施服務;
(三)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業的業務培訓;
(四)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業的諮詢服務;
(五)直銷、連鎖和超市企業經營的科普宣傳活動,出版直銷連鎖經營方面的科普宣傳資料;
(六)承擔領導機關委託事項。
本會的法律顧問由知名律師組成。他們是:王振華、王東平和賈曉東。
協會會徽介紹
遼寧省直銷連鎖經營協會的會徽,其設計較好地體現了本會的理念與特點要求,經過廣泛徵求意見獲得一致好評並確定下來。其中:
1、會徽內外畫的兩個橢圓形代表地球。表示中國直銷與世界經濟接軌。
2、內圈中心有“z”和“L”兩個字母,代表直銷和連鎖。
3、內圈橢圓線代表中國直銷的法律、法規,意為中國直銷必須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開展生產經營等一切活動。
4、內圈與外圈上方空白處的英文,是遼寧省直銷連鎖經營協會的英文縮寫。
5、內圈與外圈下方空白處的“·1995·”字樣,表示遼寧省直銷連鎖經營協會成立於1995年。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遼寧省直銷連鎖經營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我省各種類型的直銷公司、連鎖和超市經營企業及
其他從業人員,支持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的經濟理論工作者、新聞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自願組成非盈利的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全心全意為廣大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我省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
遼寧省民政廳社團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45號803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業的調查、理論研究與宣傳;
(二) 為新創辦的連鎖、超市及各類直銷企業策劃和實施服務;
(三) 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的業務培訓;
(四) 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業的諮詢服務;
(五) 舉辦直銷、連鎖和超市經營業的科普宣傳活動,出版直銷連鎖經營方面的科普宣傳資料;
(六) 承擔領導機關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的業務經營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遵守直銷法律法規,並依法經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其他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形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形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創收所得;
(七) 其分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講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3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