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1994年6月10日遼寧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4]27號
【發布日期】1994-06-10
【生效日期】1994-06-1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調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遼政辦發〔1994〕27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1994〕67號檔案)精神,儘快理順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建立有權威的、統一的執法機構,更好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大中城市(設區的市)區工商局,一律改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為市局的派出機構,由市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調整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市政府和省工商局要切實加強領導,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要注意協調理順各方面關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強組織紀律性,確保體制調整平穩過渡,確保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區工商局要凍結人事,不準調入調出,個別需要調動的,須經市工商局同意。原區工商局的資金、財產隸屬關係不變,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移、擠占、挪用,不準借調整之機分錢、分物,防止國家財產流失。
四、這次調整區工商局管理體制,原區工商局的直屬事業單位隨原區工商局一併由市工商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問題,將另文下達。
五、體制調整中,要妥善解決原區工商局的債權債務。區工商局改為分局後,各項規費收取、使用、上解按財政、物價、工商等部門的規定執行。
六、調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要與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三定”方案結合進行,市工商局及其分局的“三定”方案由市政府審批。
七、這次體制調整前已實行市工商局對區工商局直接領導的市,要選擇1至2個縣(市)進行市工商局直接領導縣工商局的試點,待取得經驗後,由省工商局提出全省調整方案報省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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