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12.30
  • 實施時間:2002.03.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規範我省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和償還政府債務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或者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和下級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債務進行審計。
第五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遵循適度從緊、防範風險、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確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政府債務資金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七條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八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禦風險措施。
第九條 經本級政府批准,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政預算。政府部門舉借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
第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做政府債務的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十一條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舉借政府債務的,應當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政府部門提出本地區和本部門下年度舉借政府債務的規模方案,經其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舉借政府債務規模方案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式審批。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必須在批准的規模內舉債。
第十二條 申請舉借政府債務的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
(二)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財務報表;
(四)財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府債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還款計畫和舉借政府債務對財政預算、部門預算的影響;
(五)還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行政責任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及最終債務人;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前條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但債務率超過100%的,應當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對於需要上級政府或者財政部門轉貸、擔保的政府債務,必須由本級政府報上級政府審批。審批時,應當出具本級政府常務會議作出的還款承諾檔案和償債行政責任人與本級政府簽訂的償債責任狀。
第十四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為最終債務人(以下稱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本級政府主管領導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十五條 最終債務人必須按照借款契約償還到期政府債務。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轉貸協定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償債連帶責任。轉貸機構和擔保人代為償還後,有權向最終債務人追償。
第十六條 最終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契約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可行的還款計畫;在簽訂借款契約後30日內,應當持借款契約副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前,應當告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債務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審計機關應當對最終債務人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畫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十九條 政府債務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條 最終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按規定向同級財政和審計機關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最終債務人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後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審計部門接到報告,應當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最終債務人應當按計畫籌集償債資金。
第二十二條 經本級政府批准,最終債務人需用財政資金償還債務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本單位預算和部門綜合預算。
財政部門按照經批准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最終債務人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財務計畫,專戶管理,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還政府債務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企業利潤和折舊;
(二)企業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資金中安排的償債資金;
(四)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
(五)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專項償債資金;
(六)部門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七)最終債務人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屬於政府轉貸的政府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屬於政府擔保的政府債務,由債務人向轉貸機構償還。
第二十六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按照政府債務餘額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償債準備金。政府償債準備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設償債準備金專戶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內撥款;
(二)專項用於償還政府債務的非稅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債務資金;
(四)從配套資金中提取的資金;
(五)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
(六)其他來源。
償債準備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償還政府債務專戶。列入財政和部門綜合預算的償債資金,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預算直接撥入償債專戶,專門用於償還政府債務。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於每年6月向各市和省政府部門下達下年度政府債務償還計畫,各市和省政府部門應於11月15日前向省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償債資金安排情況。
第三十條 對於不能償還到期政府債務、履行擔保責任的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省財政部門可以扣減稅收返還、轉移支付或者其他財政資金,並且按照1‰的日率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最終債務人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政府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罰;對償債行政責任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式舉借政府債務的;
(二)政府部門未將債務收入或者支出納入部門預算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出具擔保的;
(四)虛報項目,騙取政府債務資金的;
(五)不及時到財政部門登記政府債務、向財政部門提供財務報表和債務報告的;
(六)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八)不能償還到期政府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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