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國法規

遼國法規

遼國建國前夕的契丹社會,已出現不成文的“籍沒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國法規
  • 前身:籍沒之法
  • 法典:《決獄法》
  • 產生影響:金國
何為遼國,遼國立法,

何為遼國

遼國自契丹建國至為蒙古所滅時期的法規。遼國是中國北方契丹族建立的一個王朝,原稱契丹國,公元916年在今內蒙古昭烏達盟的西拉木倫河流域建國。 947年正式建號大遼。983年曾改號大契丹國。1066年以後復號大遼。自916年契丹建國至1218年被蒙古征服滅亡,習慣上統稱為遼。

遼國立法

立法沿革遼國建國前夕的契丹社會,已出現不成文的“籍沒之法”。當部落的氏族成員違犯部落成規,即被免除氏族成員的資格(籍沒),罰作奴隸。據傳當時曾“穴地為牢”,即已出現了原始的監獄。921年,遼國建立者遼太祖耶律阿保機(907~927在位)詔令臣下“定法律”。據<遼史·刑法志>載,這次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用以統治契丹人和其他北方民族,對契丹國內的漢人,仍實行漢族傳統的律令。926年,耶律阿保機征服立國已有200餘年的渤海國,實行封建制度,完全採用漢文化。其後,耶律阿保機的繼承者遼太宗耶律德光,接受了晉國(後晉,936~946)石敬塘所獻燕雲十六州漢人居地。946年,遼太宗攻下晉都開封,盡占晉國統治下的漢人地區。於是,遼國統治的地區包括契丹、渤海和晉國故地。這三個區域存在著不同的社會經濟關係和政治制度,也實行不同的法律:契丹法律主要實行於契丹人住區;渤海和漢人地區繼續實行漢法,基本上是唐律的延續。
遼太祖詔定法律,其從侄突呂不受命撰《決獄法》,是遼國最早的一部法典。遼太祖以下歷代皇帝陸續有所增補。聖宗(982~1030在位)曾下詔“更定法令”,命朝內外大臣對條制中的遺缺和輕重失中之處,分條奏上,審議增改,對法律作了重大改革。興宗重熙五年(1036),詔令耶律庶成修纂遼太祖以來歷代法令,參照“古制”即唐朝的法制,編定條制547條,稱為《新定條制》,在全國諸道頒行,史稱<重熙條制>。據<遼史·耶律庶成傳>載,興宗此次修訂法令,是因為當時的法令“輕重不倫”,耶律庶成“參酌古今,刊正訛謬”,編成條制,成為遼國的基本法典。道宗鹹雍六年(1070),命耶律蘇等修訂條制,認為“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凡合於漢人“律令”者載入,不合者另行存列。耶律蘇等據《重熙條例》547條,刪去兩條,修改一條,共存545條;增收唐律173條,又新創71條,共789條。稱為《鹹雍條制》。以後續補兩次,又增加103條。史稱《鹹雍條制》“皆分類例”,大約是分類收編犯法治罪的案例,有如現存元代<元典章>的體例。大安五年(1089),道宗指責新編的條制過於繁雜,是“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下令復行《重熙條制》。
法的內容遼國所編的幾部法典,都已失傳。只能從<遼史>所載犯法治罪的事例和有關紀事中,約略推知遼法的大概內容。
罪名契丹建國前後,原始的法令主要是對謀叛和盜竊治罪的規定。謀叛是指契丹貴族官員的反叛。至於奴隸的反抗,主人可以隨意處死,不在法令規定的範圍。盜竊治罪,是在私有制和奴隸制形成後,保護私有財產的措施。犯罪者主要也是氏族成員和平民。遼國建國後,隨著統治領域的擴大和統治民族的增多,法令日繁。見於記載的事例,治罪還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官員失職:貪贓、執法不公、守衛不嚴、赴任誤期、泄漏宮事、誤奏誣陷等。②軍事違律:臨陣退卻、軍事失備、調發稽誤、收容間諜及私藏兵器等。③經濟:差科賦役違法擅征、販私盜、與外國貿易走私等。遼制規定,銅錢、鐵、書籍以及羊、馬等都禁止與他國私相交易,違禁者處以嚴刑。如持錢10貫出南京(今北京市)即處死。④刑事和民事:鬥毆謀殺、販賣人口、偽造文書、強姦以及婚姻違法等。遼聖宗時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如主人不得任意殺死奴隸;契丹人與漢人爭鬥同等治罪;契丹人犯十惡大罪,依漢律治罪。這當是遼國封建制確立後,在契丹人中實行封建統治的反映。
刑名契丹人原有自己治罪處刑的方法,犯大罪主要是處斬和籍沒即罰作奴隸。此外,還有一些獨特的刑名:①投崖。貴族為叛,命自投崖而死。②生瘞。即活埋,是處置反叛者的重法。③射鬼箭。即對犯死罪的罪犯,用亂箭射死。④木劍大棒。木劍面平背隆,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⑤鐵骨朵。以熟鐵打作8片虛合,用3尺長的柳木作柄,盜竊走私等罪,用鐵骨朵拷打5至7下。⑥沙袋。用熟皮合縫,盛沙半升,加以木柄。犯罪者用沙袋擊打,不得過500下。⑦鞭烙,審議罪犯時的酷刑。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遼聖宗時參據漢法制刑,正式採用漢人的刑名。興宗時編入《重熙條制》,刑分死、流、杖、徒 4種。死刑有絞、斬、凌遲。流刑指流放邊城至於境外。杖刑仍保留沙袋、木劍、鐵骨朵等刑。徒刑分為終身、五年、一年半 3等。遼國末年天祚帝(1101~1125在位)時,因四方人民紛紛起義反抗,又恢復了投崖等死刑。
貴族官員特權遼國雖有法律條例,但重大罪案的處治,往往依皇帝的意志論決重輕。遼國最殘暴的皇帝穆宗,任意對臣下施刑,不受法令的約束。遼聖宗依漢律改革遼法,也有“八議、八縱”的規定。“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貴族官員犯法,如能符合一議,即可減免罪刑。這是明確地規定貴族官員擁有特權為合法,以維護封建等級的統治。遼國也有贖罪之法。品官公事誤犯以及年70以上、15以下犯罪者可出錢贖罪。
影響遼國的法規對後來的金國有重要影響。金國在北方承襲遼、宋的統治,不能不襲用遼、宋法規以與金國女真族的法令相結合。<金史·刑法志>說,金太宗“雖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亦稍用遼、宋法”,天會七年(1129)詔令盜竊罪分別處徒刑三年、五年或終身,即是沿襲遼律而稍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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