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是說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都不具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刑法中表現在“適用刑法人人平等”這一刑法的最基本原則之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 外文名: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to equality
  • 體現:社會主義法制
  • 規定:任何人犯罪,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體現,在我國刑法中具體規定為“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適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都不論其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歷史功勳等,對其犯罪行為都必須按刑法處罰,決不能因有上述某種情況而有所偏斜,但刑法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例外,如未成年人、正在懷孕的婦女等。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主要體現在: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執行刑罰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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