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收匯備案

遠期收匯備案是指出口單位自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單位需向外匯局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期收匯備案
  • 概念:出口單位需向外匯局備案
  • 小貼士:要留存契約複印件
  • 業務問答: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應在報關後。
一、概念
出口項下遠期收匯備案:出口單位自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單位需向外匯局備案
二、提交材料
1、遠期收匯[預計收匯日期超過180天(含)]備案申請書
2、遠期收匯出口契約或協定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
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報關單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小貼士
1、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後6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登記手續。
2、辦理遠期收匯備案登記時,要留存契約複印件。
3、外匯局在“錄入企業出口報告系統”內對該筆出口的預計收匯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4、凡未在外匯局辦理遠期備案的一律視為即期收匯。
5、出口單位應在核銷單的預計收匯日期註明遠期收匯日期
6、遠期收匯應按契約規定的日期收匯,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到外匯局核銷。
7、外匯局應加強對遠期收匯逾期未核銷的跟蹤監管。
四、業務問答
1、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是在報關前還是在報關後?
答: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應在報關後。
2、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含)應以何日期為準計算?
答: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含)應以出口報關單所註明的報關日期為準計算。
五、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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