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縣公務員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擬定企業職工獎懲的基本準則。
3、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對本縣公民出境就業進行管理職責劃給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縣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全縣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縣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配合落實省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縣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縣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縣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8、加強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推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統一配套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及其企業年金管理與監督制度管理。負責擬訂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省市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整合建立適應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培訓基地,負責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研究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和退職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工作,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負責並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和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落實國家、省關於解決部分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全縣協調勞動關係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中央、省屬在遠和縣屬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本局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綜合、電子政務運行、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負責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外宣傳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爭先創優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範檔案並承擔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工作調查研究;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及法律政策宣傳培訓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
(三)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股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和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畫審核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計畫申報和資金支付的審核工作;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縣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有關信息統計工作。
(四)公務員與綜合計畫管理股(掛軍轉辦牌子)
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辦理縣政府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縣政府批准任免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報批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全縣綜合性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上報省市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管理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管理許可權承辦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機關工勤人員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參與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中央、省、市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研究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措施,負責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中、高級職稱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證書的核發及審驗工作;承擔全縣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擔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參與制定全縣人才資源開發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省政府專項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專家產業基地管理服務工作。
(六)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股(縣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擬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縣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承擔縣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本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提供規範的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相關文書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擔縣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
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工作;核定機關及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工作; 負責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與工齡計算、審核離退休人員待遇工作;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待遇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全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後有關撫恤待遇審核工作。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
(八)社會保險股(縣社會保險擴面征繳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配套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統籌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條件核實;擬訂機關、企事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並辦理統籌單位相關人員的核實手續。統籌規劃全縣城鄉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縣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性質認定工作,負責工傷、非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全縣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編制農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指導檢查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辦法。
(九)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教育培訓股
研究制定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評估認定工作;擬訂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內容)和師資隊伍建設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證書的年度審驗工作。
(十一)調解仲裁管理股(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契約(聘用合用)鑑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縣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股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縣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省屬在遠及縣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會計師 1名,縣公務員局副局長1名,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股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高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將遠安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更名為遠安縣勞動保障監察局。
(三)將遠安縣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更名為遠安縣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局。
(四)按鄉鎮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作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派駐鄉鎮的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4名,人員編制從鄉鎮財政所調劑解決。其主要職責為: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組織實施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組織農村富餘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維權,發布職業技能培訓、招工和求職信息,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協助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協助開展城鎮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扶持創業、鄉鎮企業勞動契約、調解勞動爭議等工作。
(五)原縣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劃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