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

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是指契約當事人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違約方僅就締約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超出預見範圍的損失,違約方不予賠償的規則。

我國99年契約法第113條第1款的但書規定是對此規則的原則性規定。
契約法第113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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