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會計行為

違法會計行為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各種會計行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禁止的行為(積極行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為 (消極行為) 。主要包括: (1)行為的內容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反黨和國家現行方針、政策精神的原則;違反已批准的財政、財務計畫。(2)違反法定形式和程式的要求。(3)超出了當事人行為能力的範圍。(4)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真實意志。違法會計行為,根據其違法的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可以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是指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應依法給於刑罰處罰的行為。

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雖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如違反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需要給於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的行為。此外,有些會計行為,由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作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致使對方在違反自願原則情況下所為的會計行為,如顯失公平的行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行為等屬於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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