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肇事罪
本罪的主要特徵(一)主體為一般主體;(二)主觀上出於過失;(三)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改正而拒絕改正;(四)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消防管理法規及民眾的生產、生活安全。
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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