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市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達州市市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達市府發〔2016〕15號
(2016年7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激發社會資本活力和潛力,形成經濟發展內生動力和新的增長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等精神,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參與方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識別、準備、採購、執行和移交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實施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包括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實現市場化運營管理、承擔的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融資平台公司。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市級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監督管理。按照政府債務管理有關規定,嚴控債務規模,積極防範債務風險,實施動態管理。嚴格項目成本核算、補貼政策制定,實時監測股權退出或回購時間、方式、支付等情況。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PPP項目監管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建立PPP項目庫、中介服務機構庫、專家庫,組織審核項目實施方案、招標檔案及契約文本,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參與項目採購、執行、移交,開展宣傳培訓、業務指導、績效評價等工作,確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高標準、多領域、規範化。
第六條 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治理,平等合作。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政府和社會資本自由選擇合作夥伴,雙方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對等,在充分協商、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確立合作關係,並依法平等地主張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依法保護PPP項目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
(二)立足實際,量力而行。立足我市中長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市政府財力狀況和PPP項目的管理水平,既積極推進,又謹慎穩妥,在不同約束條件下選擇最合適的項目、規模、路徑和方法。每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三)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的關係,充分發揮政府性資金、存量資產的引導作用,以市場化運作機制和價格槓桿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平等參與我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領域的PPP項目。
(四)試點先行,穩妥推進。優先選擇急需建設、盈利性較強、條件較為成熟和前期準備工作充分的項目進行試點,謹慎科學地選擇合作模式,不斷總結經驗,提高管理水平,爭取做到試點一個成功一個、實施一個帶動一批。
(五)風險共擔,互惠共贏。堅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在保障社會資本合理收益的同時,按照權責利結合的原則,建立科學的收益分享和風險分擔機制,明確社會資本承擔項目設計、建設、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政府承擔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風險;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理分擔。
(六)公開透明、有效監督。建立政府和社會多方共同參與的監督體系,及時做好方案審查、招投標、夥伴確立、價格管理、回報方式、進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信息的公示公開,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項目識別
第七條 PPP項目可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發起,社會資本方也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建議發起並報行業主管部門,以行業主管部門發起為主。
第八條 項目識別應嚴格把握PPP項目標準。
(一)突出重點項目領域。
1.基礎設施領域。包括能源(電廠及電網建設、天然氣輸送管道及氣站建設、集中供熱、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等)、交通(收費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等)、水利(綜合水利樞紐、河湖堤防整治)等。
2.公用事業領域。包括市政公用(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城市道路、地下綜合管廊、城市供排水管網等)、公共運輸(軌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場站、公共停車場等)、環境保護(污水處理、固廢處理、垃圾發電、流域治理、濕地建設、飲用水源綜合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等)等。
3.農林和社會事業領域。包括農業(農業灌溉、農村供水、農產品物流等)、林業(現代林業產業基地、生態公益林、造林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賃住房等)、醫療衛生(公立醫院延伸發展等)、養老(非盈利養老機構等)、教育(學前教育、職業教育等)、文化(文化館、體育場館、圖書館等)等。
(二)具有PPP特質。
1.區域影響度大、社會資本占比較高。根據項目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選擇確定在本區域具有引領效應、投資規模相對較大、具有一定影響的項目;社會資本投資占比原則上應達到51%以上。
2.現金流持續穩定、使用者付費優先。項目可通過特許經營收費、政府補助、項目經營性收入等多種方式獲得持續穩定現金流;優先選擇社會需求長期穩定、主要由使用者付費、經營收費能夠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
3.收費定價機制合理、費價調整機制靈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根據項目運營成本、產出質量、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服務價格。同時,根據投資成本、服務成本和市場變化,按照定期審價制度,及時有效調整收費定價水平。
4.政府支出責任明確、項目風險分擔合理。能夠科學識別和測算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風險承擔、配套投入等各項財政支出責任,項目風險按照由最適宜的一方來承擔的原則合理分配。
(三)恰當選擇運作模式。
1.對新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根據項目生命周期、收費定價機制、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框架和政府投入辦法等因素,合理選擇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運作方式。
2.對政府融資平台存量項目,積極運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等方式轉型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項目改造和運營。在推進項目轉型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轉讓價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方依法獲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和約定的超額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應按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四)合理確定付費模式。
1.經營性項目。對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並且收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依法放開相關項目的建設、運營市場,積極推動自然壟斷行業逐步實行特許經營。經營性項目採用使用者付費模式,市政府不承擔運營補貼支出責任。
2.準經營性項目。對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但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要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附加運營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為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創造條件。準經營性項目採用市政府補助模式,市政府承擔部分運營補貼支出責任。
3.非經營性項目。對不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非經營性項目採用政府付費模式,市政府承擔運營補貼支出責任。
第三章 項目準備及審批
第九條 市政府授權的職能部門、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機構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採購、監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前期論證情況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的經濟技術指標、關鍵績效指標、風險分配框架、經營服務標準、投資估算構成、投資回報方式、所需財政補貼以及運作方式、交易架構、契約體系、融資方案、費價確定及調整方式、監管架構等主要事項,確定社會資本選擇條件和方式。必要時可委託專業諮詢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編制,切實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化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十一條 市級PPP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審批:
(一)行業主管部門(單位)遴選潛在項目,明確項目實施機構(需經市政府同意),開展項目準備工作;
(二)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將遴選項目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立項;
(三)由行業主管部門(單位)牽頭,項目實施機構編制項目初步實施方案;
(四)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將初步實施方案報市財政部門審查;
(五)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開展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市財政部門出具初步審核意見;
(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應根據財政出具的初步審核意見編制具體項目實施方案;
(七)符合PPP模式的財政審查意見及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分別由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報市政府審定;
(八)項目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項目實施機構具體負責項目採購、執行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統一管理,對市轄區需市政府提供市級平台服務等項目建立審查制度。
市轄區採取PPP模式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重大市政建設項目等需市級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服務的,須由市轄區政府明確自行承擔相應支出責任。由市轄區編制實施方案,送市財政局審查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轄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做好PPP綜合信息平台系統錄入工作,對通過市政府審定的PPP項目,積極申報入庫並做好系統數據更新工作,實現全生命周期內項目信息實時動態管理。積極申報國家、省PPP示範項目。各相關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四章 項目採購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檔案,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回響和實現充分競爭,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按要求完成後,由項目實施機構開展公開採購工作,做好發布採購公告、回響檔案評審等工作。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開展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契約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契約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者。確認談判不得涉及契約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
第十八條 確認談判完成後,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採購結果和根據採購檔案、回響檔案、補遺檔案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契約文本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契約文本應將中選社會資本回響檔案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檔案等作為附屬檔案。契約文本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契約,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後,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契約,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契約的補充契約。
上述契約文本的擬定及其他重大事項應經市政府審核同意。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十九條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有關單位或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市財政部門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採購檔案和項目契約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第二十條 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契約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市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契約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台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市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契約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契約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違反項目契約約定,威脅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安全供給,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有權依法臨時接管項目,直至啟動項目提前終止程式。
第二十四條 在項目契約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契約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契約修訂及爭議事項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並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契約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價格和收費機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等。
第二十七條 PPP各方或項目公司應依法公開披露項目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PPP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達州市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達州市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達市府發〔2014〕30號)執行。
第六章 項目移交
第二十九條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市政府收回項目契約約定的項目資產。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契約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契約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準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第三十一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法律檔案,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過渡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項目移交完成後,市財政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套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市政府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實施管理,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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