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城區門前清潔綠化市容管理暫行規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1號

《達州市城區門前清潔綠化市容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8年12月12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何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城區門前清潔綠化市容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市長:何健
  • 發布單位:達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範圍與職責,第三章 監督與獎懲,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國家級衛生城市、省級環保模範城市、省級園林城市、省級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創建步伐,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達州市建成區北至肖公廟、鳳凰山景區,西至鋼花賓館、火車站貨場,南至楊柳埡、七里溝、三里坪區域內和蓮花湖景區及北外鎮、河市鎮場鎮(以下簡稱達州市城區)實行規範化管理的街(路、巷)的臨街建築物門前的清潔綠化市容管理(以下簡稱門前三包管理)。
第三條 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管理工作由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領導,市城管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管辦)綜合協調。州河以北城區由通川區人民政府和市城管部門按街、路段及責任片區分別組織實施;州河以南城區和河市鎮由達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城管、建設、環保、工商、交通、衛生、精神文明、愛衛、宣傳、新聞等部門積極配合。
第四條 達州市城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範圍與職責

第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
(一)臨街(路)房屋左、右產權界延伸線至車行道沿石坎以內區域,為其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責任區。
(二)未分設人行道、車行道的街(巷)房屋左、右產權界延伸線至街(巷)中心線以內區域,為其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責任區。
(三)臨街(路)房屋拆遷、建築工地圍護牆左、右邊線的延伸線至車行道沿石坎以內區域,為其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責任區。
(四)未分設人行道、車行道的街(巷)房屋拆遷、建築工地圍護牆左、右邊線的延伸線至街(巷)中心線以內區域,為其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責任區。
(五)臨公共廣場、遊園的房屋、工地左、右邊界延伸線至廣場、遊園邊緣以內區域,為其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或其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責任區。
第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的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拆遷、建築工地施工單位為第一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拆遷、建築工地建設單位為第二責任人。
第二責任人在房屋出租或者房屋拆遷、建築工程發包時必須明確第一責任單位(人)門前三包責任;第一責任單位(人)違反本規定的,第二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閒置房屋的門前三包責任由第二責任單位(人)承擔。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書籤訂
(一)州河以北城區機械化清掃保潔能覆蓋的主要街路和廣場、遊園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須與監督單位達州市城管執法支隊簽訂《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書》。
(二)州河以北城區小街小巷及城郊結合部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須與監督單位轄區街道辦事處(鎮、管委會)簽訂《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書》。
(三)州河以南城區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須分別與監督單位達縣南外、河市鎮簽訂《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書》。
(四)責任單位、責任人或者責任區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責任單位、責任人應嚴格約束自身行為,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履行下列義務:
(一)包清潔。門內設定垃圾容器,垃圾袋裝封口,直接投放環衛部門每日定時清運車或生活垃圾中轉站、池,不得投放於果皮箱;房屋建築、裝飾裝修等建築垃圾應在門內或施工防護牆、圍內收集存放,於晚20:00時至凌晨6:00時自行清運至建築垃圾處理場,運輸途中不得遺撒、泄漏、飛揚。嚴禁將門內垃圾掃出門外或焚燒,不得亂吐亂扔、亂傾倒垃圾污水,餐飲業不得敞排油煙和使用燃煤(焦);應及時清除亂貼亂畫、隨地便溺等污染物,須保持門廳、地面、牆面清潔。
(二)包綠化。不得在行道樹、景觀花台上張貼、刻畫、釘釘、拴繩、掛物或圍樹搭蓬,嚴禁攀摘花木、踐踏綠地、損壞綠化設施。
(三)包市容。不得占道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擺攤設點、促銷宣傳、伸桿搭蓬、放置廣告牌匾和燈箱;不在門廳外擺設垃圾器具、晾曬衣物、搭桌設座、棋牌娛樂、烹煮食物、用餐喝茶、飼養禽畜、搭砌建(構)築物,安裝空調室外機應高於地面2.5米、不敞排冷凝水,須規範設定店招牌匾,髒污、破損、殘缺應及時清潔和修復,不得擅自張掛布幅廣告標語或設定氣標、氣柱、氣拱門;商場、市場、店鋪不擺“騎門攤”(以門柱為界),不超標排放商業噪聲。
第九條 責任單位、責任人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勸阻、制止、糾正亂吐亂扔、亂傾亂倒、亂貼亂畫、隨地便溺、攀摘花木、踐踏綠地、損壞公共設施和占道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擺攤設點、沿街叫賣、看相算命、流浪乞討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及時向城市管理相關執法部門舉報嚴重影響城市清潔、綠化、市容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並協助執法人員依法查處。
責任單位、責任人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章 監督與獎懲

第十條 門前三包監督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義務和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一次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連續兩次不達標的,通報批評,連續三次不達標的,是衛生單位(戶)或文明單位(戶)的由愛衛辦、文明辦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按其管轄職權對違法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的,處1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清除。
(二)亂傾倒垃圾、油污、糞便及敞排污水的,處5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清除。
(三)在公共設施、樹木和建築物體上懸掛、刻畫、張貼、噴塗各類“牛皮癬”廣告的,處5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清除,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四)門廳、地面、牆面污染物、懸掛物不及時清除的,處20元罰款。
(五)違規收集、儲存、運輸、投放或焚燒垃圾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踐踏花卉、草坪、樹竹和攀沿行道樹、花壇、樹池的,處10元罰款;損毀花草樹竹的照價賠償,並處賠償金兩倍的罰款。
(七)擅自張掛布幅廣告標語或設定氣標、氣柱、氣拱門,越門伸桿搭蓬、放置廣告牌匾、晾曬衣物、擺“騎門攤”,占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桌設座、棋牌娛樂、拉場賣藝、看相算命、遊動叫賣、飼養禽畜的,責令立即整改,並處50元罰款。
(八)損壞城市雕塑、護欄、凳椅、路燈、果皮箱、郵筒、公用電話、燈箱廣告、亮化燈具或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管(纜)線及其他公用設施者,責令照價賠償,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故意損毀或偷盜者,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
(九)機動車在人行道、步行街、廣場、遊園、綠化帶、公共草坪上行駛或違規停放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非機動車違規行駛或停放的處50元罰款。
(十)超標排放商業噪聲、餐飲業敞排油煙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台、階梯、爐灶、水池等構築物的,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二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其他市民,當場抓獲製造城市“牛皮癬”廣告當事人的,獎勵100—300元,當場抓獲偷盜或故意損毀城市公用設施當事人的,獎勵500元。
第十三條 落實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監督單位、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城管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由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法違規當事人妨礙執行公務的,由轄區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單位工作人員、城管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達州市城區門前清潔綠化市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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