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 地點:道真自治縣農村
  • 特點: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 關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制,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潔高效、公正透明,根據《國務院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和《遵義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定標準再行核查完善制度的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業務審查、審核、審批和行使管理職權的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審批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斷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審核,指導和監督鄉(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辦機構工作,協調村(社區)開展好低保工作。
1.成立鄉(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評審機構,明確鄉(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辦機構,調配好經辦機構工作人員。
2.按規定比例安排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辦機構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
3.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以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評審會議。組織人員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對審核結果進行張榜公布,民眾無異議後將審核意見報縣民政局。
4.受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上訪和舉報工作。對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及調查處理意見,並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完畢,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第五條 各鄉(鎮)社會事務辦為鄉(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經辦機構,負責本鄉(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1.協助村(社區)受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填寫《農村居民低保申請登記表》,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
2.對低保戶家庭人口、收入變化等情況進行分類按期核查(特殊情況隨時複查),並對村(社區)低保對象公示情況進行督查。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3.指導村民主評議小組開展“民主評困”工作,負責向鄉(鎮)評審領導小組提供審核有關材料。
4.以社會化方式及時準確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5.對錄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進行初審,確保錄入的基礎數據準確,實現低保信息網路化管理。
6.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工作。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申請、評議、審核、審批等相關資料應建立檔案並妥善保存。
7.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民政部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社區)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本轄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1.積極宣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收集村民對低保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鄉(鎮)社會事務辦匯報。
2.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
3.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在居民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登記表》後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4.在申請人提交所有證明材料後5日內組織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收入核查,並就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公示,主持召開“民主評困”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擬上報的低保人員名單。
5.村(社區)每季度定期對低保對象保障人口、保障標準、保障金額進行張榜公示,建立低保檔案。通過不定期入戶走訪,準確掌握本轄區每戶低保戶每月的家庭生活變化情況,落實動態管理制度。
6.組織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開展公益活動,對不履行應盡義務的低保對象承擔舉證責任。
7.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檔案管理、數據統計和信息網路管理數據錄入工作,確保錄入數據準確,原始材料完整。
第七條 縣民政局負責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和審批,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基層單位的管理和審核工作。
1.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於提出低保申請的,登記後應在5日內移交給申請人所在鄉(鎮)進行處理;對於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及調查處理意見,並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2.按有關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審批,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複審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決定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需發放證件的,要及時發放相關證件。
3.以入戶走訪、調查等方式不定期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情況、動態管理情況以及家庭生活情況進行抽查、複審,每年抽查、複審戶數不低於本轄區農村低保總戶數的5%。每季度對基層低保資金使用、發放等情況督促檢查一次。
4.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資料庫管理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各種表冊和相關資料。
5.定期對基層低保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八條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籌集並及時足額撥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並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九條 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運行及使用情況開展審計。監察部門應定期對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核查”、“民主評困”、審核、審批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督查問責。
第十條 統計、物價、社保、扶貧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信用聯社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按照縣、鄉(鎮)民政部門提供的發放花名冊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髮放到低保對象存摺上。不得用低保金扣抵貸款等。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責任和義務:
1.定期申報家庭有關情況。每季度末到所在村(社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變化情況。
2.參加公益性服務勞動。在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年至少應參加1次村(社區)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
3.接受低保管理機關調查。低保對象應積極接受、配合各級低保管理機關的調查,主動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情況。
4.接受民眾監督。低保對象應主動接受社會對其家庭收入、生活狀況的監督,如實提供其家庭生活、人口、收支、就業、就學、身體狀況等有關情況。
5.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低保對象應根據低保管理機關的需要,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分承辦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員。
承辦責任人是指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或機構中從事具體工作的人員;直接責任人是指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工作人員;主管責任人是指在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主管領導的負責人員;相關責任人員是指與低保管理審批機構有領導關係、部門協調關係、監督關係的單位有關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審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單獨或同時追究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1.接待低保申請人、民眾來訪時,不按規定工作程式辦理的;接待來訪時,政策解釋不準確、搪塞推諉、服務態度差,給低保工作造成負面影響,造成越級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
2.不按規定開展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以及不按規定開展“民主評困”的。
3.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
4.對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低保金條件的家庭不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
5.濫用職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待遇享受範圍和標準的。
6.從事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丟失、毀損相關材料的。
7.不按規定時限、許可權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8.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複查,不掌握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未及時進行調整,影響低保工作正常開展的。
9.低保對象不履行應盡義務的。
10.玩忽職守、擅自改變低保金用途的。
11.弄虛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騙取低保金的。
12.徇私舞弊,貪污、擠占、挪用、扣壓、拖欠低保金的。
13.向低保申請人索要或收受財物,刁難申請人的。
14.在開展低保工作過程中,上訪率大、工作質量低、民眾綜合評價不好的。
15.在低保資金管理中,沒有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影響資金髮放的。現金支付單位以抵扣貸款的。
16.在低保資金管理中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農村低保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方式
l.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農村低保對象責任追究方式
1.批評教育。
2.警告。
3.暫緩或取消低保待遇。
4.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低保金。
5.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農村低保待遇。
6.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過錯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免於承擔。
1.發現錯誤審查、審核、審批後及時糾正,尚未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審查、審核、審批延誤期限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時間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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