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 文號:運政辦發〔2014〕72號 
  • 發布機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4年08月14日 
運城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4〕3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在履行職責中所需要的輔助性服務事項,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其他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購買服務。
第五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三)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前,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具體承接購買服務的條件可由購買主體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在前款範圍內確定。
鼓勵中小微企業積極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相關扶持政策執行有關規定。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第八條 在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下,未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且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第九條 通過購買服務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過渡期內,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行業協會、商會適當支持,但要相應核減財政直接撥款。過渡期結束後,行業協會、商會完全納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按照有關行業組織規定管理,不再直接撥付財政經費。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在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
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直接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但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一條 對於政府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和管理職能或事項,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再增加新的財政供養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區事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等領域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其它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包括: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決策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也可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按照省級統一制定的《山西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執行。
第四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隨著政府提供服務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納入財政預算,同時研究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預算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按照結構最佳化、服務改革、注重績效和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要理清購買服務與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經費安排的關係,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禁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五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按以下方式進行
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統一納入採購程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評審、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條件的,可以採取委託、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按以下程式進行
購買主體應根據當年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項目。
購買主體按所需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承接標準、資金預算、評價方法和服務要求等內容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畫,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採購信息,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向社會力量開展購買服務工作。
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將購買契約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購買契約規定和服務標準組織履約驗收,驗收合格後支付資金。
第二十條 鼓勵購買主體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多元化的購買形式。購買主體可根據服務的性質、內容和服務對象等,採用服務外包、政府補貼或憑單等形式購買服務。
對於現階段市場能夠提供但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採取大額項目分包、新增項目另授等措施,有針對性地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為政府購買服務培育多元承接主體,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係。
第六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審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會同財政部門,圍繞購買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做好相關標準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購買服務標準體系。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審範圍包括購買主體購買服務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承接項目的社會力量的服務績效兩個方面。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安排及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審。
第七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機構編制、監察、審計、民政、工商管理等單位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協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同時加強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建設,發揮其在推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負責修訂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等社會組織管理機構負責核實作為服務供應方的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購買主體負責對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按要求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成果總結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購買主體、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過程監管,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要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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