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運營備案

遊戲運營備案——是指文化部要求在遊戲上線運營後的30日內到文化部做遊戲運營備案。

那么除了這種備案以外,新聞出版總署也要求經營網路遊戲的公司,每款產品需到新聞出版署做一次網際網路出版備案(網路遊戲電子出版物前置審批),通常稱為遊戲版號

基本介紹

  • 名稱:遊戲運營備案
  • 主管部門:文化部
  • 其他主管:新聞出版總署
  • 版署備案:網路遊戲電子出版物前置審批
  • 審批時間:60-90個工作日
  • 分類:國產遊戲備案和引進遊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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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遊戲備案

為進一步完善國產網路遊戲產品備案工作,依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27號發布,文化部令第32號修訂)、《文化部關於實施<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文市發〔2003〕27號)和《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4〕14號),特制訂本指南。
備案所需材料
(一)文化部網路遊戲產品備案申報表
(二)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產品操作說明;
(四)產品樣品(包括網路遊戲軟體客戶端程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許可權(或最高遊戲級別);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
(六)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參考法律法規

《國產網路遊戲產品備案指南》
《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網路遊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關於淨化網路遊戲軟體的工作方案》
《遊戲產品內容審查標準》

審批時間

60-90個工作日

申請部門地址

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申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運營的國產網際網路文化產品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備案的,應當在正式運營以後3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備案通過的,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備案中發現問題的,由申請單位限期改正,改正後再上報備案
由於目前辦理網路遊戲備案非常困難,一般遊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

棋牌遊戲備案

棋牌遊戲備案要求
很多遊戲公司在辦理遊戲運營備案時都因遊戲內容不合格不予通過。那么遊戲備案時對內容有哪些要求?以下做簡單的介紹。
  1. 進行遊戲備案時,產品內容不能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2. 進行遊戲備案時,產品內容不能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3. 進行遊戲備案時,產品內容不能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4. 進行遊戲備案時,產品內容不能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
  5. 進行遊戲備案時,產品內容不能宣揚邪教、迷信;
  6. 進行遊戲備案時,產品內容不能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7. 進行遊戲備案時,產品內容不能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8. 進行備案的遊戲,內容不能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9. 內容不能違背社會公德;
(十)內容不能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進口遊戲備案資質

進口網路遊戲備案也分為兩種出版備案和運營備案,以下主要闡述一下遊戲出版備案,遊戲運營備案會在以後的文章中提到,目前,進口(含港澳台)網路遊戲在中國大陸運營,必須經由國內的網路遊戲企業代理運營,如果是合作出版,需境外授權人、國內代理公司、合作出版社簽訂的三方契約;如果自行出版,則需境外授權人和國內代理公司簽訂的授權契約。進口遊戲出版備案需要如下材料準備,
網路遊戲進口備案資質申請材料
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稱;
  1. 著作權人情況(中外文名稱、所在國家或地區、經營情況等);
  2. 引進前的運營情況;
  3. 詳細的作品內容介紹;
  4. 計畫的出版(公測)時間;
  5.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名稱等。

遊戲運營備案材料

遊戲運營備案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產品材料登記表;
(二)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產品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遊戲軟體客戶端程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許可權(或最高遊戲級別);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產品著作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定(中、外文文本)、原始著作權證明書、著作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七)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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