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學生監督

官名。清末派駐國外管理遊學生事務的職官。同治十一年(1872),曾國藩、李鴻章奏定《選派幼童赴美肄業辦理章程》, 設駐洋(美)正、副委員各一人,翻譯一人,赴美管理遊學生的品行、學業和生活,是為派員管理遊學生事務之始。此後,各省派遣遊學生出國,皆派隨同監督管理。

光緒二十八年(1902) 復定,駐外使館各派參贊一人為監督,管理所在國遊學生事務。光緒三十二年設管理遊學生監督處, 出使大臣兼總監督,副監督一員由學部會商出使大臣奏派,裁各省原派監督。次年設駐歐遊學生監督一員,管理派往歐洲各國遊學生。光緒三十四年改訂《管理日本遊學生監督處章程》,裁總監督,改設監督一人專管,於參贊內選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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