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備案清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操作規程(試 行)》要求,一般是進口貨物至
保稅區、
保稅庫、物流園區等
特殊監管區域的海關申報備案的單據,用於海關申報的。
操作規程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關對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管理,統一操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以下簡稱跨境運輸),系指國內貿易貨物由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啟運,通過境外運至我國
關境內另一口岸的業務。
第三條 跨境運輸業務的進出境口岸、所經境外口岸、運輸方式等由海關總署批准。
第四條 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船舶,限定使用
中國籍船舶。
第五條
第六條 跨境運輸的
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出境口岸起3個月內運抵進境口岸。逾期未運抵進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視同出口貨物統計,納稅義務人需向海關補辦相關的申報出口、納稅手續。有關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海關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應當在
海關監管區內裝卸作業,內貿貨物與運輸工具應接受海關監管。
第九條 直屬海關通關監管部門為跨境運輸業務的
職能管理部門。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十條 開展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應當已經在海關註冊登記,到所在地
直屬海關辦理跨境運輸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認可檔案;
(二)《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應在完成備案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企業名單通知相關進、出境地海關。
第十二條 開展跨境運輸業務的港口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港口屬於國家對外開放口岸;
(二)港口實施封閉式卡口管理,
港口企業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傳輸,港口堆場設立內貿貨物專用區域和明顯標識。
第三章 出境監管
第十三條 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出境備案清單》,見附屬檔案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以下簡稱《聯繫單》,見附屬檔案3)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第十四條 出境地海關在接受申報時,應收取以下紙質單證:
(一)《出境備案清單》;
(二)《聯繫單》;
(三)貨物提(運)單;
(四)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十五條 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跨境運輸貨物的相關手續:
(一)審核《出境備案清單》、《聯繫單》的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
(二)驗核貨櫃號無誤後,施加關鎖;
(三)在《聯繫單》電子數據中錄入關鎖號;
(四)辦理《出境備案清單》電子放行手續,在貨物提(運)單上加蓋
海關放行章;
(五)核注《聯繫單》電子數據,並傳送至進境地海關。
第十六條 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或撤銷《出境備案清單》,
出境地海關憑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辦理。
第四章 進境監管
第十七條 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進境口岸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
進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
艙單,並傳送艙單電子數據。
第十八條 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
船舶抵達進境地海關時,海關應收取相應的理貨報告。
第十九條 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後,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以下簡稱《進境備案清單》,見附屬檔案4)向進境地海關申報。
第二十條 進境地海關接受申報時,應收取以下單證:
(一)《進境備案清單》;
(二)貨物提(運)單;
(三)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二十一條
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跨境運輸貨物的相關手續:
(一)根據《進境備案清單》“
隨附單據”欄中聯繫單預錄入號,調閱《聯繫單》和《出境備案清單》的電子數據,並審核其內容是否一致;
(三)辦理《進境備案清單》電子放行手續,核銷進境
艙單;
(五)核銷《聯繫單》電子數據,並向
出境地海關傳送電子回執。
第二十二條 跨境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比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處理。
進境地海關對《聯繫單》進行異常核銷。修改相關單證數據時,不得修改監管方式,有關貨物不能列入進口統計。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或撤銷《進境備案清單》,進境地海關應憑企業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予以辦理。
第五章 聯繫配合與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營企業所在地海關、
出境地海關、進境地海關之間應加強聯繫配合。進、出境地海關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立即向相關海關反饋。
第二十五條 出境地海關每月對《聯繫單》核銷情況進行核查,並在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將上月核查情況告知相關海關。
第二十六條 發生電子數據傳輸異常、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海關應及時轉為人工處理,事後及時補錄相關電子數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海關增設跨境運輸監管方式代碼(9600),對跨境運輸貨物進出境申報,實行單項統計。
第二十八條 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當接受
海關查驗。海關應當加強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單票《出境備案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當由同一運輸工具、同航(車)次、同提(運)單運抵同一口岸。
第三十條 《進境備案清單》、《出境備案清單》和《聯繫單》單證保存期限為3年。其中:《進境備案清單》和《出境備案清單》比照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程有關情事的,海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
附屬檔案1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申請表
經營單位名稱
| | 經營單位地址
| | |
經營單位代碼
| | 法定代表人 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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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年貨運量
| | 預計年貨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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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轉港口
| | | | |
擔保方式
| | 擔保金額
| | |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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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諾 內貿貨物在跨境運輸過程中不拆、換貨櫃,保證 單貨相符和運輸安全,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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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附屬檔案2
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
出境口岸
| 出境日期
| 備案日期
| | | | |
經營單位
| 運輸方式
| | | | | |
發貨單位
| 貿易方式
| 運抵國(地區)
| | | | |
境內貨源地
| 成交方式
| 運費
| 保費
| 雜費
| | |
契約協定號
| 毛重(公斤)
| 淨重(公斤)
| 隨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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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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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號 商品編號 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數量及單位 最終目的國(地區) 單價 總價 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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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入員 錄入單位 茲聲明以上申報無訛並承擔法律責任 申報人 單位地址 申報單位(簽章) 郵編 電話 填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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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
預錄入號: 編號:
出境 運輸工具名稱: 航次(航班)號: 監管方式: 境內運輸方式: | | | | | | | |
提(運)單總數: 貨物總件數: 貨物總重量: 貨櫃總數: 運輸工具:
| | | | | | | |
| 提(運)單號
| | 貨名
| 件數
| 重量
| 關鎖號
| 個數
|
| | | | | | | |
以上申報屬實,並承擔法律責任,保證在 日內將上述貨物完整運抵 海關。 申報人: 年 月 日
| | 運抵地海關批註: 經辦關員: (簽章) 年 月 日
| | | | | |
附屬檔案4
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
進境口岸
| 進境日期
| 備案日期
| | | | |
經營單位
| 運輸方式
| | | | | |
收貨單位
| 貿易方式
| 啟運國(地區)
| | | | |
境內目的地
| 成交方式
| 運費
| 保費
| 雜費
| | |
契約協定號
| 毛重(公斤)
| 淨重(公斤)
| 隨附單據
| | | |
備註:
| | | | | | |
項號 商品編號 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數量及單位 原產國(地區) 單價 總價 幣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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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入員 錄入單位 茲聲明以上申報無訛並承擔法律責任 申報人 單位地址 申報單位(簽章) 郵編 電話 填制日期
| 海關備案審核 審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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