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轉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一種形式。國內租賃機構根據國內企業的委託和要求,先以承租人身份從國外租賃公司租進設備,再以出租人身份將租賃物件轉租給國內企業 (次承租人) 的融資租賃。一筆進口轉租賃業務由一項以上國際租賃契約和一項以上國內租賃契約構成,在租期和租金支付的次數、時間上,這兩個租賃契約的規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完全一致,即國際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限可以長 (短) 於國內租賃契約。如國內租賃機構對外承租的租期為3年,而對內出租契約的租期可以定為5年,也可為2年。在租期和轉租契約租期一致時,國內租賃機構百分之百地利用了該外國租賃機構為該項目提供的融資便利。但此時的業務只能賺取少量租賃費差和進口手續費,這種做法比較簡單。在轉租期長於租期的情況下,國內租賃機構只能部分地利用外國租賃機構所提供的融資便利,還需統籌安排資金的籌措。此時,業務主要賺取兩次租賃期差的租賃費。
進口轉租賃的租賃期,進口轉租賃的業務程式,
進口轉租賃的租賃期
這兩筆租賃業務在租賃期、支付租賃費的次數和時間上可以完全一致,也可以不完全一致。
如果國內租賃公司對國內承租人的租賃期等於國內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承租公司承租的期限,此時國內租賃公司除按規定向國內承租人收取進口手續費外,一般只能賺取少量的利潤;如果國內租賃公司對國內承租人的租期長於國內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承租的期限,國內租賃公司則主要賺取兩個契約的租賃期差日的租金;而國內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期限,一般不短於其作為承租人的租賃期限。
進口轉租賃的業務程式
1、國內租賃公司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購買契約
與直接購買進口租賃的業務前四個程式類似。國內租賃公司接受承租企業的委託,物色國外供貨廠商,組織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最後,國外供貨廠商與國內租賃公司簽訂購買契約。同時,國內承租人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技術服務協定。但由於進口轉租賃涉及到國外租賃公司,因此,與直接購買進口租賃程式有所不同:首先,國內租賃公司根據國內最終承租人的要求,向國外租賃公司提交租賃委託書。其次,國外租賃公司必須與國內租賃公司及國內承租人一起同供貨廠商進行商務談判。為了確保租賃設備的質量,必須要求國外租賃公司在租期內對設備的質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國內租賃公司、國外供貨廠商與國外租賃公司簽署購買契約轉讓書(Assignment)
購買契約轉讓書又稱銷售備記錄,明確規定由國外租賃公司作為融資方,直接向供貨商支付貨款。通過購買契約轉讓書,將原購買契約中買方(即國內租賃公司)應向國外供貨廠商履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國外租賃公司執行。在法律上,國外租賃公司成為購買契約中的買方。購買契約轉讓後,國外租賃公司要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供貨協定。
國內租賃公司根據購貨契約的有關規定同國外租賃公司洽談租賃條件,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簽訂租賃契約,將設備從國外租賃公司租入。同時,國內租賃公司還要與國內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國內租賃公司還應向國外租賃公司提交由中國銀行或其他租賃公司可以接受的國內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保證函,保證國內租賃機構支付租賃費。
4、執行購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