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提貨

進口提貨是指在信用證中規定,出口商將第二份正本提單(Duplicate B/L)及一套其他副本單據在發貨後,立即寄送進口商,進口商在收到這些單據後,填寫第二份提單背書申請,向開證行申請第二份提單背書,憑以向船公司提貨的一種提貨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提貨
  • 相關領域:海關 貨物交易
  • 相關程式:到貨通知 提貨 簽收
  • 方式:倉庫提貨 船邊提貨
進口提貨的程式,進口提貨的方式,

進口提貨的程式

(1)發出到貨通知。船舶到港後,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24小時內向被通知人寄交“準備卸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個月。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納保管費。
(2)提取貨物。收貨人在接到到貨通知後,應持提貨單據到指定地點提貨。提貨單(Delivery Order)是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收貨人出具的提單應為清潔的、不存在任何問題的正本海運提單或隨同有效的擔保的副本提單。在提貨時,貨運代理或進口企業應負責現場監卸。監卸時,如發現貨損貨差,應會同船方和港務當局填制貨損貨差報告。因承運人的過失或故意造成託運人或收貨人損失,託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的,應在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並附有關證明檔案。
(3)簽收貨運單。對貨物無貨損貨差異議,收貨人應在貨運單上籤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提取的貨物如屬代理進口的,外貿公司在提貨後,要辦理貨物的撥交。如果用貨單位在卸貨港口,則由運輸公司就地撥交,貨款由外貿公司向用貨單位結算;如用貨單位不在卸貨港口,則可委託運輸公司代為安排貨物的裝運,並撥交給訂貨單位,一切費用均由運輸公司與外貿公司結算,再由外貿公司與用貨單位辦理結算。

進口提貨的方式

進口提貨的方式包括倉庫提貨、船邊提貨和貨櫃堆場或貨運站提貨。
(一)倉庫提貨
倉庫提貨(Delivery Ex-Warehouse),是指貨物抵達港口後,在未通關時將貨物卸入碼頭倉庫,進口商在提貨之前,應先辦妥進口報關手續,由海關驗關後在提貨單(D/O)上加蓋放行章,並交承運人或其代理簽字,提交港務當局計算卸貨及倉儲等費用。在繳清相關費用後換取出倉單,再將提貨單和出倉單交給倉庫管理人員,經核銷倉單,進口商即可提貨。
進口商提貨時,應特別注意貨物數量是否相符,外包裝是否有殘損,若數量不足或外包裝殘損應立即停止提貨,會同倉庫及公證機構予以檢驗,並取得相關證明,以備索賠。
(二)船邊提貨
船邊提貨(Shipside Delivery;Delivery at Ship's Side),是指進口貨物不卸人碼頭倉庫,而是在船邊直接交給進口商(收貨人)的提貨方式。船邊提貨須經海關在船邊驗放,因此,進口貨物須符合規定,才可預先申報。此類貨物一般包括:鮮貨、易腐貨物、危險品及活動植物;大宗散裝貨物;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海關保稅工廠、進口外銷貨物;政府機構或事業單位的進口物品;免稅或免驗貨物等。
進口商應在卸貨開始前一定時間內,將提單交給船公司或其代理向海關呈遞預報進口艙單,預報進口。海關在提貨單上加蓋放行章,待船舶抵港後,送交驗貨部門查驗放行。
(三)貨櫃堆場或貨運站提貨
若進口貨物為整箱貨,進口商通常在貨櫃堆場(CY)提貨;若進口貨物為拼箱貨,進口商應在貨櫃貨運站(CFS)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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