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是由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受理,國家質檢總局決定的行政審批。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決定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由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外文名:License for inspection and authentica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 作用:審核進出口商品鑑定機構的資格
  • 現狀:由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 調整時間:2014年08月12日
  • 主管部門:國家質檢總局
項目背景,標準條件,申請材料,組織機構,項目調整,

項目背景

自2001年加入WTO之後,我國外貿依存度從38.5%上升到2011年的50.1%,高速的外貿發展在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同時,直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8000萬人,同時還促進了像“檢驗鑑定”這樣大批新興職業的增長。據了解,在深圳、上海、廣州、大連等進出口業務量大的口岸地區,檢疫鑑定行業已成為當地大學生、社會人士實現就業的新途徑,也因此直接帶動了“檢驗鑑定機構從業考試”的火爆。
據不完全數據統計,我國目前每年對於檢驗鑑定人才的需求量超過十萬名,而現有的從業人員僅不足2萬名,從業人員的奇缺已遠遠無法滿足企業用人需要。為了緩解該行業的人才短缺的壓力,我國逐步加大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才的培養力度。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凡年滿18 周歲,具有大專及大專以上學歷的在校學生、社會人員均可報名參加“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人員資格考試”,在獲得《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之後可從事該工作。

標準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中資:
1、投資者或者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鑑定業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2、具有與從事檢驗鑑定業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相應規模;
3、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資:
1、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本國獨立註冊從事檢驗鑑定業務3年以上的合法機構;
2、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鑑定業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3、具有與從事檢驗鑑定業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跨國經營能力;
4、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具備或符合以上條件的,準予批准。
(三)不具備或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中資:
1、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的申請檔案;(原件一份)
2、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兩份)
3、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檔案;(複印件兩份)
4、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複印件兩份)
5、質量管理檔案; (複印件兩份)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從事檢驗鑑定業務3年以上的證明;(複印件兩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複印件兩份)
8、法律法規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檔案。 (複印件兩份)
外資:
1、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申請檔案;(原件一份)
2、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兩份)
3、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複印件兩份)
4、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複印件兩份)
5、質量管理檔案;(複印件兩份)
6、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檔案; (複印件兩份)
7、投資各方在本國提供檢驗鑑定業務3年以上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證明;(複印件兩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複印件兩份)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複印件兩份)
申請表格詳見附屬檔案3。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視窗報送、郵寄方式提交材料。具體接收方式見第九條申請接收。

組織機構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設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由質檢總局負責實施。

項目調整

2014年08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總計31項,其中包含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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