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浦東新區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總體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國發〔2015〕21號),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和浦東新區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制訂本方案。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浦東新區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總體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5日
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浦東新區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總體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國發〔2015〕21號),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和浦東新區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圍繞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努力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務更優。圍繞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改革監管體制、創新監管模式、強化監管手段,探索建立以綜合監管為基礎、以專業監管為支撐的監管體系,構建市場主體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互為支撐的監管格局,全面提升開放條件下的公共治理能力,切實提高事中事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使市場和社會既充滿活力又規範有序。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法治理念。遵循權責法定,推進事中事後監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做到於法有據、便捷適度、監管到位。
2.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找準監管風險點,主動調整不適應新情況、新要求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做好事中事後監管補短板。
3.堅持制度創新。發揮浦東綜合配套改革和上海自貿試驗區改革平台的作用,率先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模式、標準、方式、手段等方面形成一批可複製推廣的經驗成果。
4.堅持綜合監管。在強化市場主體自律的同時加強業界自治、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形成市場、社會、政府各盡其責、相互支撐的良好局面。
5.堅持放管結合。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管住管好,以有效的“管”保障有力的“放”,通過有力的“放”與有效的“管”更好地釋放市場活力、維護市場秩序。
二、主要任務
(一)引導市場主體自律
築牢市場主體自律的第一道防線,對市場機制可以解決的問題交由市場解決,促使市場自我約束、自我淨化。
1.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市場主體首負責任制,促使市場主體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行銷宣傳、售後服務、信息公示等方面加強自我監督、履行法定義務。
2.創新市場評價機制。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等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信用評價服務,客觀記錄並公開交易與消費評價信息,促進市場參與各方加強自我約束。
3.發揮金融機構的市場制約作用。通過推動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業務中嵌入風險管理功能,形成監督有力、風險分擔的市場化監督和市場救濟機制。創新市場化保險機制,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建築工程等領域推行責任保險。落實商業銀行“展業三原則”,發揮其在跨境資金流動等方面的監測監控作用。督促商業銀行等切實履行第三方託管機構的責任,加大對網際網路金融、股權投資等資金的監測監控力度。
(二)探索業界自治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對促進行業規範發展的重要作用,推進政府監管和業界自治的良性互動。
1.支持行業協會和商會發展。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建立政府與行業協會商會間的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完善行業信用體系。探索將航運保險等貼近市場的金融創新的審核和監管職能,下放至金融同業公會等市場組織機構,發揮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等組織在行業規範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2.建立新型業界自治平台。深化上海自貿試驗區社會參與委員會改革試點。以陸家嘴法定機構試點為突破,組建陸家嘴金融城理事會,探索在事中事後監管各個環節建立業界參與機制,發揮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
(三)推動社會監督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1.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監督作用。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推動社會組織多渠道參與市場監督。推動政府部門信用數據向社會開放,培育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鼓勵開展信用評級和第三方評估。擴大採信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結果,加強對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深化建築師負責制、建築領域認可人士制度試點,發揮專業人士、專業機構在建築領域的監督管理作用。發揮會計、法律、公證、仲裁等專業機構的監督作用。
2.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利用新媒體等手段暢通公眾監督投訴渠道,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探索“浦東e家園”等平台的創新運用,鼓勵公眾及時發現問題、監督問題處置,發揮公眾監督在城市管理、社會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強政府監管
增強政府各部門行政管理協同能力,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政府監管格局。
1.釐清監管職責。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以事中事後監管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梳理和完善政府責任清單。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杜絕監管盲區和真空。在打擊非法集資等專項工作中,落實園區、樓宇、招商中心“誰引進、誰負責”的招商原則,加強源頭防控。
2.健全監管標準。探索制定實施政府監管行為標準,以標準的形式明確監管的依據、許可權、程式和責任,提升監管過程的科學性、透明度。推動市場主體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企業標準,明確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水平、服務承諾並按要求進行公示。嚴格實施國家、地方強制性標準,重點加強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等重大基礎性領域的標準監管。
3.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完善風險防控基礎制度體系,建立對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點領域的風險監測評估、風險預警跟蹤、風險防範聯動機制,定期開展風險點梳理排查,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範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既要鼓勵“四新”經濟等創新發展,又要探索適合其特點的審慎監管方式,量身定製監管模式。
4.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或者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簡化和完善企業註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式。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建築工程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管理。
5.促進行政與司法銜接。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和協調合作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細化並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
(五)強化專業監管
聚焦重點行業、重點市場、重點領域,制定和落實各項監管措施,並進一步完善與上海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便利化改革相適應的監管舉措。
1.落實市級層面關於133個相關行業、領域、市場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市相關行業、領域、市場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方案清單》的要求,制訂浦東新區相關行業、領域、市場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方案清單,按照時間節點和工作路線圖,抓好方案的實施。
2.率先創新“證照分離”改革116項許可證事項的監管方式。針對完全取消審批的10個事項,採取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辦法確保管理措施落實到位;針對審批改備案的6個事項,逐項制定備案管理辦法,明確“無備案經營”的法律責任;針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26個事項,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對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企業作出不實承諾的,應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對其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針對提高審批透明度和可預期性的41個事項,結合面上的監管措施進一步予以最佳化;針對強化準入監管的33個事項,在事中事後監管階段強化檢查和處罰。
3.完善浦東新區區級層面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後的監管措施。按照完全取消審批、審批改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審批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強化準入監管等方式,對浦東新區區級層面行政審批事項(部分已列入“證照分離”改革內容的事項除外)進行改革,逐項明確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制定和完善監管項目清單,確保簡政放權後管理不鬆懈。
4.深化與負面清單管理、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投資監管制度。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反壟斷審查、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監管工作。完善企業年報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探索增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等公示內容。創新推動產業預警制度。加強特殊行業監管。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三合一”機制,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查處力度。針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事項,推動跨部門、跨領域聯合監管,加強執法部門間協調,實行建築領域聯合執法。
5.深化以安全高效管住為底線的國際貿易監管制度創新。以關檢聯動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等為重點,進一步最佳化貿易監管,在長三角等更大範圍內推動監管創新。完善“雙隨機”布控查驗、“中介機構協助稽核員”等制度,形成海關監管全鏈條。建立健全上海自貿試驗區外來生物監測管理規範、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約談機制,探索實踐檢驗檢疫“十檢十放”模式,嚴防質量安全風險。進一步加強港航安全的誠信監管和信息化監管。
6.建立適應上海自貿試驗區發展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聯動的金融監管機制。進一步發揮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協調機製作用,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市場金融業務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強化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以自由貿易賬戶為基礎構建跨境金融安全網,加強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的實時動態監測監控,建立完善“長臂管理”機制。完善警銀合作等工作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反逃稅、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金融監管工作。探索建立融資租賃行業監管指標體系和監管評級制度,強化對重點環節及融資租賃公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
(六)創新監管體制機制
探索審批、執法適度分離,深化大部門制改革,完善綜合執法體系,推進一級地方政府監管體制創新。
1.深化浦東新區大部門制改革。適應“四新”經濟發展趨勢和特點,深化產業經濟、科技創新、規劃建設等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監管執法資源,進一步理順關係、提升效能。探索推動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向一個處室集中,強化部門內部各業務處室的監管職責。
2.完善綜合執法體系。堅持綜合執法和專業執法相結合,堅持機構設定精簡高效,整合政府部門間相同相近的執法職能,歸併執法機構、統一執法力量,有序推進、逐步整合,探索形成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治安管理三大綜合領域為重點,若干專業領域(智慧財產權、農林牧漁、勞動監察、衛生監督等)為補充的綜合執法體系。
(七)創新監管方式方法
多管齊下、多措並舉,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切實提升監管效能。充分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等方式,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約束為核心的現代化監管制度。
1.以“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技術為支撐,實施精準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實行“網際網路+”監管模式,實現即時監督監測。充分運用移動辦案、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監管和執法效能。試點建設重要產品的物聯網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
2.以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為基礎,實施協同監管。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回響機制,強化綜合監管,增強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推進各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共商,加強登記註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之間的協同監管,推進實施“雙告知”,做好市場主體前端告知服務,並將市場主體信息共享至相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避免出現監管灰色地帶。
3.以誠信管理為手段,實施分類監管。推動以信用信息為主要依據的行業分類監管,制定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制定誠信檔案管理辦法,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套用管理辦法,完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和各部門、跨區域聯合懲戒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守信主體在表彰評優、資質認定、財政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4.以預警糾偏為導向,實施動態監管。加強對市場行為的跟蹤監測分析,通過分析研判、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視窗指導等手段,強化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及時化解市場風險。普遍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查處結果的“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嚴格規範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
(八)加強監管基礎平台建設
加大監管基礎平台建設力度,儘快改變信息“孤島”“煙囪”“蜂窩煤”狀況,實現跨部門、跨區域、政府與社會等信息互通共享和綜合套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基礎設施保障。
1.建設和完善浦東新區網上政務大廳。打造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樞紐、匯聚平台和互動中心,在多部門共同審批、聯合審批上實現突破,簡化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打造政府服務特別是審批服務“單一視窗”。加快建設“網上督查室”,全面實現對網上政務行為的線上督查、電子督辦、實時監管等功能,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設有序運行。
2.建設和完善浦東新區綜合監管平台。堅持“主體全覆蓋、信息開放共享、協同運用、技術創新、運行透明”的原則,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綜合監管平台,實現各領域監管信息的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完善信息查詢、數據分析、風險預警、協同監管、聯合獎懲等功能套用,為多部門在同一平台上實施綜合監管提供支撐。
3.建設和完善浦東新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貫徹落實《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加強與市法人信息共享與套用系統等的互聯互通,進一步加大包括資格資質、認證認可等基本信息,違法違規、欠繳欠費等失信信息,表彰獎勵、公益慈善等其他信息在內的各類信用信息歸集力度,加快歸集政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形成信用信息徵集、存儲、共享、公示、查詢以及開發套用等一系列制度規範,充分發揮信用體系在改革創新、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法制保障。要結合“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和行政審批事項改革,梳理相關行政審批項目在取消或下放後需調整實施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提出調整實施的建議。對缺乏制度依據但需加強或者創設後續監管措施的事項,及時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通過立法、修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
(二)加強組織保障。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工作的重大意義,按照“上級部門指導、新區部門落實”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要求。浦東新區政府和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的領導協調機制,分步推進、督促落實。對重點工作任務,各責任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實化監管措施,年內推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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