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猥褻殺人案

連環猥褻殺人案

2008-2012年四年時間裡,梁瑛、於卓洋採用誘騙、劫持手段將趙某某(男性、未成年人)、楊某(男性、未成年人)、史某某(男性、未成年人)、白某某(男性、未成年人)、陳某(男性、未成年人)猥褻後殺人、分屍、拋屍。2012年3月案件告破,2013年8月22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梁瑛、於卓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陽泉連環猥褻殺人碎屍案
  • 時間:2008-2012
事件起因,事件經過,相關人員,

事件起因

2012年3月29日凌晨,陽泉警方接到一個男孩楊某報警稱自己被陌生人劫持,帶到一處居民樓強行剝光衣服、捆綁手腳進行猥褻。隨後趁嫌疑人熟睡掙脫繩索從四樓陽台窗戶順下水管和防護欄跳樓逃出。隨後這起從2008年至2012年持續四年多的連環猥褻殺人碎屍案告破。

事件經過

2008年2月至8月間,梁瑛在陽泉市城區將被害人趙某某(男性、未成年人)、楊某(男性、未成年人)騙至其家中,梁瑛與於卓洋強行將被害人捆綁後,採取舔生殖器、撓腳心、扭咬被害人、摳被害人肛門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猥褻,猥褻數日後將被害人殺死,並分屍後拋屍。
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間,被告人梁瑛與於卓洋預謀後,由於卓洋駕車,梁瑛持刀以搶劫為名與於卓洋先後將被害人史某某(男性、未成年人)、白某某(男性、未成年人)、陳某(男性、未成年人)挾持到於卓洋的住處,採用前述手段對被害人進行猥褻,猥褻數日後,將被害人殺死,並分屍後拋屍。
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梁瑛、於卓洋持刀將被害人楊某某(男,未成年人)劫持至於卓洋家中。二被告人將被害人手腳捆綁,採用之前相同手段對其強行猥褻,當日下午4時許,楊某某趁於卓洋上班、梁瑛熟睡之際掙脫捆綁,從四樓陽台窗戶順下水管和防護欄跳樓逃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警後,於當晚10時許在於卓洋家中將二被告人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瑛、於卓洋誘騙、劫持多名被害人將其拘禁、猥褻後殺害並分屍、埋屍,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瑛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被告人梁瑛在2004年11月因犯猥褻兒童被判刑罰,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採取誘騙、劫持等手段,將多名被害人猥褻後殺死,並分屍埋屍,其犯罪動機特別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應予嚴懲。被告人於卓洋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屬自首,但考慮其在本案中的行為、作用、情節及造成本案特別嚴重的後果,不予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2013年8月22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梁瑛、於卓洋犯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梁瑛、於卓洋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115702.5元。

相關人員

被告人梁瑛,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陽泉市郊區人,無業。2004年11月因犯猥褻兒童罪被陽泉市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於卓洋,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山西省陽泉市礦區人,工人。梁瑛與於卓洋系同性性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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