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畜蠱毒

造畜蠱毒

巫師用一種特殊毒蟲左右人的一切,服務於某種特定的目的,巫師以毒蟲迫使人順從其意志,任憑操控。除了毒蟲之外,亦可操縱蛇、蛙、鳥、狗、貓等動物。與道士的召鬼法類似,只是使用的對象不同。放蠱的目的在於加害自己的仇敵,或用於報復他人,使役動物的靈魂為其服務,盜取他人財富作為已用,但蠱也有用於醫學及其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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蠱的來源及製造

來源:

刑律名,指製造蠱毒害人。,是將許多有毒蛇蟲之類放在一個器皿中,讓他們互相咬食,最後留存者為,極毒非凡。所以,造畜蠱毒原指製造、藏存毒蟲毒藥殺人害命者。明代始將魘魅等也併入造畜蠱毒條內,所以明清法律內,以祈禱鬼神、符書詛咒等迷信邪道方式害人,也叫做造畜蠱毒。《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規定,凡製造、藏存堪以殺人的蠱毒之人,或教唆別人造畜蠱毒者,均處斬;造畜者不問是否已經殺人,財產沒收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也一併流二千里安置。但教令者之財產、妻子等不在此限之內。如果以蠱毒毒害同居家人,被毒害人的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放限內;若系知情,雖被毒,也同樣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官拿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若造魘魅、符書詛咒,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處;因而致死者,以本殺論處;只欲令人生病痛苦者,按“謀殺已行未傷” 律減二等處刑。但子孫害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害家長者,則不減等。若用毒藥殺人者,處斬監候,如藥而未死,依謀殺已傷律,處。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則減等;不知者不坐。造畜蠱毒為十惡中不道罪的一種, 雖遇赦令,亦流三千

造蠱

“蠱”是一種人工畜養的毒蟲。將不同種類的多隻毒蟲(俗稱百毒)放在瓦罐或壇中,使其互相咬殺,併吞食屍體,最後存活下來的毒蟲就叫“蠱”。
最早在隋朝已有記載此法。《隋書·地理志下》:“新安、永嘉、建安、遂安、鄱陽、九江、臨川、廬陵、南康、宜春,其俗又頗同豫章,而廬陵人厖淳,率多壽考。然此數郡,往往畜蠱,而 宜春 偏甚。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種蟲,大者至蛇,小者至虱,合置器中,令自相啖,餘一種存者留之。蛇則曰蛇蠱,虱則曰虱蠱,行以殺人。使人食之入腹,蠱食其人五臟。人死則其產業移入蠱主之家。三年不殺他人,則畜蠱者自鐘其弊。累世子孫,相傳不絕,亦有隨女子嫁焉。乾寶謂之為鬼,其實非也。自侯景亂後,蠱家多絕,既無主人,故飛游道路之中則殞焉。”唐代亦沿襲此法,《通書·六書略上》說“造蠱之法,以百蟲置皿中,俾相啖食,其存者為蠱。”《嶺南衛生方》在“制蠱之法,將百蟲置器密封之。使其自相啖食,經年後,獨存者為蠱。”

放蠱

根據文獻記載:“江南數郡有畜蠱者,主人行之以殺人。行飲食中,人不覺也。其家絕滅者,則飛游妄走,中之則斃。”放蠱的人通常會將蠱蟲或蠱藥研磨成粉末狀,放入飲食或飲水之中,或用指甲彈在衣物上。有的必須開壇作法,施厭魅之術使人中蠱。有的則是將有蠱的衣服、物品放置在路中央,任由人去撿拾,拾獲者即是把蠱帶回家中,那家人就成了有蠱的人家。

文獻記載

乾寶《搜神記》中有三則記載:
餘外婦姊夫蔣士,有傭客,得疾,下血;醫以中蠱,乃密以蘘荷根布席下,不使知,乃狂言曰:“食我蟲者,乃張小小也。”乃呼“小小亡”雲,今世攻蠱,多用蘘荷根,往往驗。蘘荷,或謂嘉草。
鄱陽趙壽,有犬,蠱,時陳岑詣壽,忽有大黃犬六七群,出吠岑,後余相伯歸與壽婦食,吐血,幾死。乃屑桔梗以飲之而愈。蠱有怪物,若鬼,其妖形變化雜類殊種:或為狗豕,或為蟲蛇。其人不自知其形狀,行之於百姓,所中皆死。
滎陽郡(今河南省)有一家姓廖,累世為蠱,以此致富。後取新婦,不以此語之。遇家人鹹出,唯此婦守舍,忽見屋中有大缸。婦試發之。見有大蛇,婦乃作湯,灌殺之。及家人歸,婦具白其事,舉家驚惋。未幾。其家疾疫,死亡略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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