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意犯

造意犯,是指中國古代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一種,相當於現代刑法中的教唆犯。指行為人採用勸說、請求、挑撥、剌激、利誘、威脅等方法,故意地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在共同犯罪中為首的倡導者,即首犯。在唐律中有“諸共犯者,以造意者為首”的規定。

即首犯。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稱為“共犯罪”。對共犯罪區分首犯與從犯,即“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所謂“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為。首犯從重處罰,從犯減輕刑罰。
它與教唆犯的不同是:教唆犯僅須有起意犯罪,而無須親自參與犯罪行為的實施;而造意犯不僅起意犯罪,而且還可能親自參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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