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遼市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9年4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30日通遼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蒙古族世代相傳並視為蒙古族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音樂表現形式,以及與其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蒙古族潮爾音樂、蒙古族四胡音樂、馬頭琴音樂等蒙古族器樂曲;
(二)蒙古族民歌、科爾沁敘事民歌等蒙古族聲樂曲;
(三)其他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
(二)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
(三)保護基於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擁有的權益;
(四)落實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
(五)表彰、獎勵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宣傳、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項目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存、傳承、傳播、利用活動並建立檔案;
(四)組織開展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
(五)組織評審、推薦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六)制定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評估、檢查本級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存、傳承和傳播等情況;
(八)加大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力度,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參加展覽、展示、表演、研討、交流和培訓等活動;
(九)制定並實施學徒登記制度;
(十)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十一)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採取五線譜、簡譜、照相、書籍、電子文檔、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術和知識等,有計畫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關檔案。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傳播和利用活動進學校、進企業、進嘎查村、進社區、進家庭、進場館、進景區。
學校、嘎查村、社區、場館、景區應當為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播、利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活動場所。
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和利用提供便利。
第八條 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可以免費使用文化館、文化站和文化室等公立文化場所,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第九條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根據保護工作需要,收集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影像、錄音和文本等資料和實物,相關單位應當協助、配合。資料和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播、利用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
第十二條 對於限制攝影、攝像、錄音的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未經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資料、實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攝影、攝像和錄音。
第十三條 未取得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四條 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等原因喪失傳承、傳播能力的,由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終止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授予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榮譽稱號,繼續發放代表性傳承人固定補助,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五條 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拒絕收徒或者辦學傳藝的;
(二)拒不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
(三)評估、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的;
(五)拒絕參與展覽、展示、表演、研討和交流等公益性宣傳活動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保護單位資格。
(一)未制定並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傳承計畫的;
(二)未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的;
(三)未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的;
(四)未對有關資料、實物和場所等予以保護的;
(五)拒不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
(六)未開展傳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關知識和技藝的;
(七)未開展公益性宣傳、展示、講學和學術研究等活動的;
(八)未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護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同意,擅自攝影、攝像和錄音的,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其違法獲得的影像資料;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或者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撤銷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責令其退還保護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存、傳承、傳播補貼的;
(三)騙取、挪用項目資助經費的;
(四)侵犯其他傳承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條 市、旗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通遼市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背景和指導思想
通遼市是內蒙古自治區蒙古族人口最多的地級市,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具有深厚的社會和民俗傳統基礎,至今仍發揮著傳播文化、陶冶情操、移風易俗等社會功能。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蒙古族優秀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之一。截止到2017年12月29日,通遼市共有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131項,其中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24項,占比近五分之一。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市場經濟的繁榮,大眾審美的變遷,曾經輝煌的蒙古族傳統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不斷消失和後繼無人的嚴峻挑戰,如何加強歷史傳承,延續文化脈絡,成為當下一個重要歷史課題,亟待通過立法,進一步規範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明確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職責,不斷提高保護水平。為此,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納入了2018年立法計畫,報請中共通遼市委同意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後,著手制定地方性法規。
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大以來歷次中央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和通遼市委重大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發揮人大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堅定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市,促進法治通遼建設。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遵循的原則
《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通遼市實際制定,並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遵循與上位法不牴觸、與上級政府規章不衝突原則。在立法過程中,嚴守法律邊界,堅持上位法有禁止性規定而沒有處罰規定的,不處罰;上位法有處罰規定的,為便於操作,細化了違法情形;上位法沒有禁止性行為和處罰規定的,結合通遼市實際,將影響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行為確定為禁止性行為,並設定了行政處罰。這些規定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二)遵循有特色、可執行原則。準確把握設區的市立法定位,不與上位法同口徑立法。根據通遼市蒙古族聚居,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豐富,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多的特點,決定先後對通遼市蒙古族音樂類、曲藝類和舞蹈類三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立法保護,2018年開展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確保保護的範圍符合立法目的。條例既對已經列入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和旗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又鼓勵和支持對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結合保護實際,做出特色規定。《條例》細化了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了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有的保存方式,細化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的情形,設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等。
(三)遵循設定相對人義務與限制公權力並重原則。《條例》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同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行政行為也進行了約束和規範,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2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管轄範圍、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市旗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職責。二是規定了保護單位保護方式、傳承傳播利用活動“六進”、免費使用公立文化場所、尚未列入名錄的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禁止性行為。三是規定了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1月14日,分組審查了通遼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通遼市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通遼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1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通遼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落實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
二、將《條例》第五條第八項修改為:“加大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力度,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參加展覽、展示、表演、研討、交流和培訓等活動”。
三、在《條例》第七條第一款“進學校”後增加“進企業”,第三款“治安”修改為“公安”。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通遼市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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