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化保單

保單通俗化是指將保單上專業、繁冗和令人費解的條款轉變成通俗易懂的語言,讓人能夠迅速、準確認識保險產品。

保單通俗化的特點,我國保單通俗化的現狀和問題,我國保單通俗化的發展對策,

保單通俗化的特點

保單通俗化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語言方面,儘量使用了比較通俗易懂的語言和表達方式。比如“投保人”、“保險人”等詞語被代之以“您”、“我們”;“保險金受益人”則改為“我們的理賠金支付給誰”;
2、結構方面,以客戶關注的重點編排內容和順序,便於閱讀;
3、內容方面,增加了服務條款、行政運作事項說明,便於客戶了解可以享受的增值服務以及各種情況下的變更手續。

我國保單通俗化的現狀和問題

2004年初,我國保監會的主席吳定富就要求保險行業2004年最主要的任務之一就是保險條款通俗化的推廣,並在保險行業里積極推廣誠信文化。今年4月19號,中國保監會再次對推進人身保險條款通俗化工作發表指導性意見。5月1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保險公司管理方面的規定,規定所有保險公司積極推廣保險條款通俗化,並加以規劃。在新出台的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採用通俗易懂、明確清楚的語言,便於理解,不得採用過於生僻和晦澀的行業術語和其他含糊不清容易引發歧義的詞語或概念。”信誠人壽保險條款通俗化的工作始於20O2年1O月份,其問經過反覆的調研、意見徵詢、草稿和修訂,同時參照了香港和東南亞地區通俗化保單的經驗,又結合中國本土的文化,最終訂稿,遂於2004年6月1日面市,不久,大批的保險公司都會推出自己的通俗化條款的保單。
雖然保單條款的通俗化,讓市民們可以不再為看不懂保險條款而傷腦筋了。但是,由於我國的保單通俗化才剛剛起步,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口語化泛濫。比較信誠人壽現行條款和通俗化條款,不難發現,原有契約中消費者一時難以分辨的“投保人”和“保險人”等,在新條款中用“您”和“我們”等來代替;原有契約中的專業術語“保險金受益人”,在新條款中標註為“我們的理賠金支付給誰”;“猶豫期”標註“契約撤銷權”。這樣的語言隨處可見。
(二)成本上升10% 20%。信誠人壽廣州營業部總經理陳嘉虎介紹,由於通俗化條款保單較多地使用了口語化語言以及表格,所以在列印複印成本上驟升,每單大概上升了10%~20%。這必然會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但盲目提高保險費率、增加保險費,只會降低客戶的投保積極性。因此,保險公司針對這種變化,應及時採取措施,適應市場的變化,從而贏得主動。
(三)“通俗化”尚無標準。目前中國保監會已接到多家保險公司關於推行通俗化條款的申請,但已試點兩年的信誠人壽先行一步飲得“頭啖湯”,這會不會導致保險業將形成通俗化條款的標準甚至成為準入門檻呢?廣東保監局機構管理處副處長楊燕歌明確表示:由於通俗化只是個概念,不同教育水平的人對通俗化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作為監管部門,保險監察部門是很難拿出一個可行的統一標準來實施,更不會作為行業準入門檻來限制某些保險公司的發展。不過,她建議,保險行業協會可以組織保險公司進行一些積極性的探索,從而達到怎么樣才算通俗化的共識。
(四)精確與通俗的兩難。由於保險契約的專業性非常強,精確性與通俗化一直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旦完全使用日常的通俗語彙,就很難確指一些複雜的情形,反而使保單條款的意思模稜兩可。同時,從信誠等被保監會批准的第一批“通俗化保單”來看,保監會提倡的通俗化也非完全意義上的通俗化,除了“您”取代“投保人”,用“我們”代替“保險人”,主要的專業術語仍然保留下來了。
(五)保險代理人的素質有待提高。目前國內很多保險代理人專業素養不夠,自己都吃不透條款,所以更難給投保人講清楚。然而,就像法律條文不能被完全通俗化一樣,普通人對法律的掌握常常要依賴專業人士,對保單條款的解釋也需要專業人士。

我國保單通俗化的發展對策

(一)必須完善《保險法》等法律,理順保險法律關係
在我國,《保險法》是規範保險法律關係的最重要法律,保單的內容不僅以《保險法》的規定為基礎,而且須嚴格遵守其強制性規定;在保單規定欠完善時,《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的任意性規定可以發揮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作用。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過於簡單,只有156條,其中對保險契約的規定僅有印條。
在國外,德國《保險契約法》有l93條、法國《保險法》有530條,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保險法》有1萬多條。可見,與國外保險法相比,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過於粗陋,難以全面準確地界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更為糟糕的是,在我國《保險法》中,還存在不少模糊不清、難以理解甚至難說正確的規定。例如,《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的成立與生效、保險利益原則、如實告知義務、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價值、無爭議條款、受益人等規定就存在不少問題,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糾紛,這不可避免地讓消費者產生保單太難懂的感覺。可見,在保險契約這類受強制性規範約束較多的契約中,如果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界定得過於模糊甚至不科學,我們又如何能要求保單準確約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呢?依此制訂的保險契約又怎能讓消費者讀得清楚明白呢?因此,保單的清楚明白必須以保險法的清楚明白為前提;要真正實現保單通俗易懂,當務之急是完善我國的《保險法》,使法律規定科學、合理、全面、清晰。這樣,當事人便能清楚地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是可以通過保單改變的,哪些是不能改變的。特別是由於當事人不是法律專家,對某些本應約定的內容可能未在條款中做出約定,如果《保險法》的規定相當完善,則可彌補保險契約中的漏洞,充分發揮《保險法》提供標準契約條款、節約交易成本的作用。
(二)學習國外保單通俗化成功的經驗
1994年,加拿大的主要保險公司向車險市場投放生活化語言保單。通過對測試者進行調查,80%的受試者讀懂了保單,而此前,只有20%的受試者能讀懂保單。據澳洲交流研究中心(the Communications.research Imtimte of Australia)報告顯示自重新設計修改投保單後,保險公司可將錯誤率降低97.2%,每年節省相當於5o萬美元的人力成本。太陽聯合和皇家保險公司(現在的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於1994年開始著手修改包括其當時主要產品的投保單在內的保險材料。公司成立了由企劃部、產品開發部、法律部門和精通現有保單的銷售、理賠等各部門精英組成的委員會,歷時一年改寫了主要產品的保單,並最終由外聘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把關。實踐證明,上述做法是十分必要和值得的。設計簡單、明了的問卷可以使投保人更積極地配合,提供保險人所需的信息,也使保險人以最短的時間獲取更多信息成為可能。皇家太陽聯合採用生活化語言重新修改後的投保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投保申請的接受率立竿見影大幅提升。這是因為舊的投保單採用傳統問卷,要求投保人主動、全面告知保險人需要的信息,“是否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結果往往是投保人不明白保險人在問什麼,寧肯空著也不敢輕易作答。新的投保單則問及具體問題,讓投保人選擇“是”或“不是”,自然投保單上的空白欄要減少很多。我國的保險業也可以學習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使我國通俗保單更加明白、易懂;另一方面, 也加強了保險公司和投保方的溝通,為以後潛在的保險糾紛消除了隱患。
(三)實行投保提示制度,解決保單通俗與精確的矛盾
保險業由於本身技術性強的行業特點,決定了保險契約相對也是複雜和專業的。如果使用通俗易懂的大白話,就難免會形成語言上的漏洞,從而影響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缺少嚴謹性和權威性。與此同時,我國的老百姓不可能都具備保險專業知識,因此,作為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通過為投保人做出一份保險使用說明書,詳細說明這份保險的用途和怎樣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項等,從而幫助老百姓真正讀懂保險產品;同時,也解決了口語化保單的精確性不高的缺陷。
(四)加強自身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由於通俗報單使用了較多的口水化語言和表格,不可避免地要增加列印和複印成本,但盲目提高保險費率,只會降低廣大的保險客戶的投保積極性。因此,我國眾多的保險公司應迅速調整戰略決策,加強自身管理,加強財務核算,不僅使保單運作更迅速,而且能夠降低成本,彌補保單通俗化所造成的損失。
(五)加大提高保險代理人素質的力度
我國的保險代理人素質歷來就參差不齊,有專科生、本科生甚至更高學歷的人才從事保險行銷,但是,也有國中生、甚至小學生推銷保險產品。他們往往在沒有對所推銷的保險產品有清楚的認識時,就盲目地動員自己的親朋好友購買,所以就更談不上這些保險客戶真正讀懂所購買的保險產品了。
雖然,我國已經加大了對保險代理人資格的要求,明確規定從事保險代理工作的必須要具備保險代理資格證,但是,很多保險公司出於對保險市場迅速占領的考慮,對這一規定是陽奉陰違。因此,我國的保監會應加大監督力度,保證各項法規都能得到有效執行。同時,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摒棄過去那種“一勞永逸”的做法,讓保險代理人能夠真正從各種層次的培訓中提高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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